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LDM-112-金訴-354-20241209-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3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智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8119號、112年度偵字第336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 第86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及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李明智明知無正當理由徵求   他人提供金融帳戶之帳號者,極有可能利用該等帳戶為與財 產有關之犯罪工具,而可預見金融帳戶被他人利用以遂行渠等為詐欺犯罪,且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提領來源不明之款項,亦有可能與財產犯罪相關,仍基於前開結果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下午1時56分許,前往基隆市○○區○○路0號之基隆中山郵局,就其向郵局所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戶),申請網路郵局帳號及設備綁定密碼,復於同日下午3時37分許,前往基隆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基隆分行,申請換發其向玉山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玉山銀行帳戶)之提款卡,並申請網路銀行約定轉入帳號服務,再於111年1月3日下午1時53分許前往新北市○○區○○路000號永和秀朗郵局,將本案郵局帳戶綁定本案玉山銀行帳戶之約定轉帳帳戶,待上開事項辦畢後,即將本案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存摺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詐騙集團取團上開帳戶後,隨即為以下犯行: (一)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於110年11月14日晚間7時許,偽以「陳 威」及「太陽城客服」向張美玲詐稱:投資可獲得高額利潤等語,致張美玲陷於錯誤,因而於111年1月6日上午10時43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至本案郵局帳戶,旋遭提領; (二)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復於110年9月8日下午3時24分許,偽以「 徐浩」、「楊毅」及「MT5東南亞區專屬客服」向陳怡敏詐稱:投資可獲得高額利潤等語,致陳怡敏陷於錯誤,因而於111年1月6日上午11時43分許匯款50萬元至本案郵局帳戶,而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再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之方式,轉匯至本案玉山銀行帳戶,被告並依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下午2時3分許前往新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新莊分行,自本案玉山銀行帳戶中,將其中45萬元詐欺款項臨櫃提領而出,復轉交予該名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上開詐欺款項之去向; (三)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又於111年1月間某日,偽以「吳磊」向吳 尤麗詐稱:加入博亞國際遊戲APP平台,可操作獲利等語,致吳尤麗陷於錯誤,於111年1月5日12時1分許,以網路轉帳匯款5萬元致本案郵局帳戶,旋遭提領。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修 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及共同詐欺取財、共同洗錢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法 院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前段、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113年11月23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 詢-個人除戶資料1份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