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17
案號
KLDM-112-金訴-389-20241017-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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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詠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 金訴字第389號,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526號),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詠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詠翔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