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06
案號
KLDM-112-金訴-99-20241206-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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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7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7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明哲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黃俊展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111年度偵字第5551號、111年度偵字第5 552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蒞追字 第2號、112年度偵字第1527號、第2394號、112年度蒞追字第6號 、112年度蒞追字第10號)暨移送併辦(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151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212號 、第12434號、111年度偵字第15441號、112年度偵字第1059號、 3055號、112年度偵字第1041號、第10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廖明哲犯附表一編號①至⑪「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一編號①至⑪「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二、辛○○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 實 一、朱嘉慶、盧慶昌、甲○○【盧慶昌綽號「海海」、甲○○綽號「 叮噹」,渠3人所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即附表一所示犯行),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判決在案】、戊○○【所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經本院於113年9月25日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判決在案】、王○豪(00年0月生)、李○奇(00年00月生)【王○豪、李○奇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由本院少年法庭另行審理】、廖明哲(綽號「試試看」)於111年5月3日前某日,張嘉仁【所犯參與犯罪組織案件,業經本院於113年6月26日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判決在案】則於111年5月27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勞斯萊斯」之成年男子等人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欺取財犯罪而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由朱嘉慶依據「勞斯萊斯」之指示,與盧慶昌共同尋找民宅作為控點,作為監管人頭帳戶提供者(即「車主」)之場所,並由盧慶昌、王○豪、李○奇、張嘉仁、戊○○監管車主,朱嘉慶則負責提供控點所需,協助解決車主帳戶領款事宜;甲○○、戊○○則依「勞斯萊斯」指示,負責向車主收購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代號及密碼及申辦約定帳號等,供製造資金移動紀錄軌跡之斷點,作為詐欺集團掩飾資金來源及去向使用。又收取人頭帳戶之金融資料後,為使該詐欺集團可確實收得、掌握詐欺之款項,車主需依詐欺集團之指示前往金融機構申辦約定轉帳帳號,並待在詐欺集團所安排之控點內接受監管,而廖明哲則負責向甲○○、戊○○收取車主之金融帳戶相關資料,並將車主帶至控點交由盧慶昌等人監管,併協助解決車主帳戶領款事宜。朱嘉慶、盧慶昌於111年5月3日承租基隆市○○區○○路000○0號4樓民宅作為監管人頭帳戶提供者之據點(下稱東光路民宅控點)後,乃與廖明哲、甲○○、戊○○、「勞斯萊斯」、王○豪、李○奇及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戊○○於111年5月15日晚間,在臺北市西門町,向林聖皓(所涉幫助加重詐欺等案,業經本院於113年6月26日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判決在案)收購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聖皓之中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物交付予戊○○,並依戊○○之指示於線上綁定約定轉帳帳號,繼隨同戊○○前往新北市三峽區路邊與甲○○、廖明哲等人見面,戊○○將林聖皓上開中信帳戶相關資料交付予廖明哲後,廖明哲乃交付「勞斯萊斯」所支付之報酬新臺幣(下同)20萬元,甲○○、戊○○各拿取2萬元報酬後,剩餘16萬元則交給林聖皓及隨行之「陳志斌」,林聖皓因此取得10萬元報酬,廖明哲則將林聖皓帶至上開控點交由盧慶昌等人監管;另於111年5月間某日至5月28日期間,蕭和順、陳立誠、楊政潔亦提供渠等之銀行帳戶(蕭和順、陳立誠、楊政潔所交付之銀行帳戶尚未有受騙款項匯入)供「勞斯萊斯」所屬詐欺集團使用,並待於上開控點內;而強亦維(所涉幫助加重詐欺等案,經本院於113年6月26日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判決免訴),亦於111年5月18日前某日,透過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弟仔」之人介紹,將其所申辦之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聯邦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交付予廖明哲,並隨同廖明哲前往上開控點,由盧慶昌等人負責監管。嗣「勞斯萊斯」暨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中信帳戶後,乃於附表一「詐欺方式欄」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一編號①至⑪所示之石美玲等人,致石美玲等人於附表一編號①至⑪「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各匯入「匯入帳戶/層轉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再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轉匯,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與犯罪之關聯性。 二、戊○○、甲○○(所犯加重詐欺等案,經本院於113年9月25日以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判決在案)知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熊」之成年男子所屬詐欺集團為製造資金移動紀錄軌跡之斷點,而對外收購帳戶,乃與「小熊」共同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甲○○、戊○○對外收購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暨密碼、網路銀行代號暨密碼並綁定轉帳約定帳號等,供製造資金移動紀錄軌跡之斷點,又收取人頭帳戶之金融資料後,為使詐欺集團可確實收得、掌握詐欺之款項,車主需依詐欺集團之指示辦理約定轉帳,並暫住於該詐欺集團所安排之處所接受監管。王家勁(所犯幫助加重詐欺等案,本院於113年9月25日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判決在案)於111年5月初,於網路FACEBOOK見戊○○刊登收購帳戶之廣告,乃與戊○○相約見面,再由戊○○帶同王家勁至西門町某旅館內,將王家勁所申辦之台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銀帳戶)及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代號暨密碼,交付予甲○○,並依指示綁定約定轉帳帳號後,由甲○○帶同王家勁與「小熊」等人碰面,將王家勁前揭帳戶資料交付予「小熊」,王家勁並依「小熊」等人之指示於西門町某旅館內接受監管,而獲有6萬元之報酬,甲○○、戊○○則各獲有2萬元報酬;另辛○○因缺錢花用,為獲取10萬元報酬,基於幫助加重詐欺、幫助洗錢之犯意,透過「阿賢」之介紹,於111年5月7日晚間,在西門町某旅館將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辛○○之中信帳戶)、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下稱元大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暨密碼、網路銀行帳號暨密碼等物交付予甲○○,並由戊○○帶同辛○○至銀行綁定約定轉帳帳號後,再由甲○○將辛○○所交付前揭帳戶資料交給「小熊」,辛○○並依「小熊」等人之指示於西門町某旅館內接受監管,甲○○、戊○○則各獲有2萬元報酬。嗣「小熊」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王家勁、辛○○前揭帳戶後,乃於附表二「詐欺方式欄」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二編號①至㉗所示之毛醒顏等人,致毛醒顏等人於附表二編號①至㉗「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各匯入「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其中附表二編號②⑵至⑶、⑩⑪⑫⑬⑭、⑮⑸、⑯⑰⑱⑲⑳、㉑⑵、㉒㉔㉖㉗部分,被害人遭詐款項係匯入王家勁上開土銀、台新銀行帳戶內,與辛○○無涉),再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轉匯,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與犯罪之關聯性。 三、查獲經過: 嗣於111年5月28日下午3時許,人頭帳戶提供者楊政潔佯以 抽菸名義,趁張嘉仁未注意時,自東光路民宅控點逃離,並向民眾請求協助報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獲報後,於111年5月28日下午6時許,前往上開東光路民宅控點,當場查獲戊○○、張嘉仁及人頭帳戶提供者蕭和順、陳立誠,始悉上情。 四、案經石美玲、黃光盛、徐錦中、謝文元、何晉旭、鄧建宸、 李元詩、羅婷婷、蘇豐城、楊雅伶、毛醒顏、邱忠彥、黃經國、唐正忠、黃如瑩、楊佩蓉、邱柔榛、王湘凌分別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己○○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郭利彰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黃瑞堂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分別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 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而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之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判決關於被告廖明哲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所引用之供述證據,非在法官、檢察官面前以訊問證人程序所為之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就被告廖明哲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不具證據能力,惟證人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以外之罪名部分,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斷其證據能力之有無。 二、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 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各項供述證據,被告廖明哲、辛○○,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此等證據資料取得及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三、非供述證據: 本案認定事實引用卷內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均有關連性, 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廖明哲部分【關於附表一編號①至⑪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明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 認不諱,核與同案被告朱嘉慶、盧慶昌、甲○○、戊○○、強亦維、林聖皓所陳之主要情節相符一致(相關卷頁詳參附表一編號①至⑪「證據欄」),並據附表一編號①至⑪所示被害人石美玲等人於警詢中指述綦詳(相關卷頁詳參附表一各編號項下所載);復有附表一編號①至⑪「證據欄」所示之帳戶資料、匯款單等件存卷可參,足認被告廖明哲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被告辛○○部分【附表二編號①、②⑴、③至⑨、⑮⑴至⑷、㉑⑴、㉓、㉕ 】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辛○○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認不諱 ;且據同案被告甲○○、戊○○、王家勁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述綦詳【相關卷頁詳參附表二編號附表二編號①至⑨、⑮、㉑、㉓、㉕「證據欄」所示】,並據證人即告訴人毛醒顏(附表二編號①)、邱忠彥(附表二編號②)、黃雪雲(附表二編號③)、黃經國(附表二編號④)、唐正忠(附表二編號⑤)、黃如瑩(附表二編號⑥)、楊佩蓉(附表二編號⑦)、邱柔榛(附表二編號⑧)、王湘凌(附表二編號⑨)、己○○(附表二編號⑮)、丙○○(附表二編號㉑)、郭利彰(附表二編號㉓)、黃瑞堂(附表二編號㉕)於警詢中證述明確【相關卷頁詳參附表二相關編號項下所示】,復有附表二編號①至⑨、⑮、㉑、㉓、㉕「證據欄」所示之帳戶資料、匯款單等件存卷可參,足認被告辛○○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被告辛○○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認定 : ⒈刑法上所謂幫助犯,係指對他人決意實行之犯罪有認識,而 基於幫助之意思,於他人犯罪實行之前或實行中,就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予以助力,使之易於實行或完成犯罪行為之謂。因此,凡任何足使正犯得以或易於實行犯罪之積極或消極行為,不論其於犯罪之進行是否不可或缺,亦不問所提供之助益是否具有關鍵性影響,均屬幫助犯罪之行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59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起訴意旨雖認被告辛○○除提供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供 製造資金移動紀錄軌跡之斷點,掩飾資金來源及去向使用外,並為使該詐欺集團可確實取得詐得之款項,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辦理約定轉帳,且接受該詐欺集團成員之安排,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居住在集團成員安排之處所,受有免費食宿之利益,就加重詐欺、洗錢之犯行當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負共同正犯之責,惟對於犯罪行為,有事前謀議,或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或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均屬共同正犯,倘僅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即僅能論以幫助之犯行。查: ①被告辛○○於警詢中稱:111年5月初,友人阿賢跟伊說可以將 銀行帳戶借給別人使用,一天可以賺3000元,伊因為缺錢就應允;5月7日當天,伊和阿賢約見面,有輛車就來接伊到西門町,並前往一旅館,該人(即甲○○)就帶伊去入住旅館,並向伊收了元大、中信的存摺、提款卡、網銀帳號及密碼,說2本帳戶收22萬元,但要扣除中間仲介費用,伊可以拿10萬元;5月9日戊○○就帶伊去銀行綁定帳戶的約定帳號,再帶伊回旅館,接下來就都待在旅館理面,每天中午都會退房換一間房,都會有一些人進來看守,但伊並沒有參與詐騙被害人等語(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44-346頁)、偵查中稱:111年5月初與阿賢聯絡,阿賢說有認識收帳戶的人,說2個帳戶,可以1本賣10萬元,伊到臺北後,把元大、中信銀行帳戶的存摺、提款卡交給甲○○,甲○○帶伊去旅館,之後由其他人看守,戊○○則於5月8日後帶伊去銀行綁定約定帳號,而王家勁也是人頭帳戶提供者,因為一起住在同一旅館被看管,都是在臺北或西門町被看管等語(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743至746頁);本院準備程序中稱:阿賢和伊聯絡說要收購帳戶,伊是提供元大及中信的帳戶,後來和甲○○見面,甲○○說1本10萬、1本12萬元,這包含3個介紹人費用,所以應該要給伊2本帳戶13萬,伊有答應,甲○○有說要去控點待一段時間,伊也同意等語(本院卷㈡第172頁)。 ②同案被告甲○○於警詢中稱:伊有向辛○○確認要賣幾本銀行帳 戶資料,他就賣了元大及中信銀行的帳戶,伊記得是報價20幾萬,辛○○同意後,伊發現辛○○的資料不齊全,所以暫住在旅館等收齊後,就把這些資料交給桃園的「小熊」,交完後由小熊決定簿主的處理方式(可控或不可控),而伊向人頭帳戶提供者收取帳戶時,需要帶車主去銀行設定約定帳號等語(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22-224頁)、偵查中稱:辛○○的帳戶是陳世綸收了之後,伊介紹給桃園的廠商,約出來交車(交人頭帳戶),伊是把辛○○交給桃園的人等語(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32頁)、本院送審訊問時稱:辛○○和王家勁部分也是陳世綸找來的人頭帳戶提供者,由伊和「小熊」聯繫後,「小熊」說要收購,就和王家勁、辛○○約在西門町碰面,碰面後,談妥1本帳戶就20萬元,且提供者需設定約定帳號,並在控點待一段時間,他們也都有同意等語(本院卷㈠第214-215頁)、準備程序中稱:辛○○的部分不是戊○○介紹的,但戊○○有帶辛○○去綁定約定帳號,這些帳號是伊跟戊○○說的,不論是王家勁或是辛○○,伊都有跟他們說提供帳戶的人必須留在一個地方一段時間才能離開,因為在交付帳戶時還需要綁定約定帳號及提供存摺、提款卡、網銀之帳號、密碼,伊才能把這些資料交給「小熊」,後來「小熊」派人跟伊收辛○○、王家勁之帳戶資料,並把他們帶走,伊不清楚帶到何處等語(本院卷㈠第445頁)。 ③同案被告戊○○於警詢中供稱:辛○○的部分是甲○○把人帶回來 ,並要伊替辛○○做資料,所以伊有拍攝辛○○的身分證、存摺封面,並紀錄網銀等相關資料,再交給甲○○,所以手機內有辛○○之身分證、銀行帳戶等語(111年度少年偵字號第61號卷㈠第113-115、159頁)、偵查中稱:伊有經手過林聖皓、王家勁的帳戶,辛○○的帳戶資料,伊有經手做紀錄等語(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554、650頁)、本院準備程序中稱:辛○○部分是甲○○和辛○○聯繫,伊有負責在旅館看管辛○○,也有帶辛○○去綁定約定帳號等語(本院卷㈠第445頁)。 ④互核被告辛○○及同案被告戊○○、甲○○上開所述可知,被告辛○ ○僅係提供所申辦之中信帳戶、元大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申辦約定帳號供詐欺集團成員作為人頭帳戶使用,而詐欺集團成員為確保人頭帳戶可正常使用,詐騙款項得以順利取得,而要求辛○○留置於西門町一帶旅館,並派人監管,難認被告辛○○有何參與加重詐欺、洗錢構成要件之行為或有何參與加重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 ⑤綜上,被告辛○○僅係提供中信、元大帳戶資料並留在於西門 町旅館內接受桃園「小熊」所指派之人進行監控,依同案被告甲○○、戊○○之陳述及卷內事證,亦無法認定被告辛○○有加入與本案犯罪相關之群組、或有實際參與對編號附表二編號①至⑨、⑮、㉑、㉓、㉕所示之被害人為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是被告辛○○與本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二編號①至⑨、⑮、㉑、㉓、㉕所示被害人所犯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尚乏積極證據證明,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尚難認被告辛○○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實施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是依現有證據僅足以認定被告辛○○係以幫助詐欺集團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意思為上開提供帳戶行為,而僅能論以幫助之犯行。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廖明哲、辛○○所為上開犯行 ,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第35條第2項亦有明定。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則為有期徒刑減輕方法,同法第66條前段規定甚明,而屬「加減例」之一種。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此為本院統一之見解。故除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因適用法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之處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有利與否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體個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驗,以新舊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體結果,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至於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服務等易刑處分,因牽涉個案量刑裁量之行使,必須已決定為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之宣告刑後,方就各該易刑處分部分決定其適用標準,故於決定罪刑之適用時,不列入比較適用之範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被告廖明哲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於112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前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原規定:「犯第3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第3條、第6條之1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前揭條例修正後之規定,以「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二)刑法第339條之4: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 ,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惟修正後之刑法第339條之4僅增訂該條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有關同條項第2款及法定刑度均未修正,並無改變構成要件之內容,亦未變更處罰之輕重,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規定。 (三)本件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 年7 月31日經修正公布 ,自113 年8 月2 日起生效施行。經查: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於同年0 月0日生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之條文則更動條項為同條例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依刑法第35條主刑重輕標準之規定,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⒉又洗錢防制法關於偵查、審判中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先於1 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月16日生效,後於113年7月31日又再次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下稱行為時法),112年6月14日修正後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下稱中間時法),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下稱現行法)。 ⒊經綜合比較上開行為時法、中間法、現行法可知,本案被告 廖明哲洗錢(附表一編號①至⑪所示)、被告辛○○幫助洗錢(附表二編號附表二編號①、②⑴、③至⑨、⑮⑴至⑷、㉑⑴、㉓、㉕所示)之財物均未達1億元,而被告廖明哲於審判中自白洗錢犯行,偵查中則未到庭,是被告廖明哲於偵查中無從就洗錢犯行為自白之意思表示,難認被告廖明哲並無自白之意;被告辛○○則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且因被告廖明哲、辛○○均無犯罪所得,故無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問題,不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規定,均符合自白減輕要件,是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結果,處斷刑範圍為1月以上至6年11月以下有期徒刑;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及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結果,處斷刑範圍為3月以上4年11月(若徒刑減輕以月為單位)以下有期徒刑。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一體適用修正後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3條第3項規定。 (四)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 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891號公布,並於113年8月2日施行。該條例第47條前段增訂「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此部分規定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 二、按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 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廖明哲除本案外,未因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案件經起訴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依上說明,被告廖明哲之本件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應併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所定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三、核被告廖明哲就附表一編號①至⑪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共11罪);就附表一編號③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概附表一編號③所示犯行,為本案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此觀之強亦維上開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及林聖皓之中信銀行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即可知悉附表一編號③徐錦中係詐欺集團於附表一所示犯行中,首次為加重詐欺犯行者;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5頁至第6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291頁至第300頁】。被告廖明哲就上開犯行與同案被告朱嘉慶、盧慶昌、甲○○、戊○○、王○豪、李○奇、「勞斯萊斯」暨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廖明哲就上開犯行,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皆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廖明哲所犯11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害人不同,顯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辛○○就附表二編號①、②⑴、③至⑨、⑮⑴至⑷、㉑⑴、㉓、㉕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起訴書(附表二編號①至⑨)、追加起訴書(就附表二編號⑮㉑㉓㉕)就被告辛○○上開犯行,雖認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惟依本院前開認定,被告所為應係該當於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就此論罪部分,容有誤會,併此敘明。另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11212號、第12434號移送併辦(附表二編號①⑦)、112年度偵字第1041號、第1060號移送併辦(附表二編號②⑴、附表二編號⑧)、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151號(附表二編號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15441號(附表二編號⑮⑴至⑷)、112年度偵字第1059號、第3055號移送併辦(附表二編號㉑⑴、附表二編號㉕)部分,與被告辛○○上開經起訴書起訴之犯罪事實,或為事實上同一,或為裁判上一罪,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被告辛○○以一次提供中信帳戶、元大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二編號①至⑨、⑮、㉑、㉓、㉕所示被害人詐騙財物及幫助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係以一行為幫助他人為數個詐欺取財罪及數個洗錢罪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六、刑罰之減輕: (一)被告廖明哲於偵查中並未到庭,就本案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 犯行部分,無從自白犯罪,然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就本案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犯行部分,均自白犯罪,應寬認被告符合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及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減刑規定,然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洗錢罪均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即應於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又被告廖明哲於本院審理中否認有因本案犯行(即事實欄一所示)獲得犯罪所得,而依卷內亦無積極事證足認被告廖明哲獲有犯罪所得,從而,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就附表一編號①至⑪所示各次犯行,予以減輕其刑。 (二)被告辛○○係以幫助之意思,實施加重詐欺、洗錢罪構成要件 以外之行為(提供帳戶者),屬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審理均已自白本案幫助洗錢犯行,然所犯幫助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亦即被告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再被告辛○○於自偵查迄至本院審理期間,俱否認有因本案犯行(即事實欄二所示)獲得犯罪所得,而依卷內亦無積極事證足認被告辛○○獲有犯罪所得,從而,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就所犯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予以減刑,並遞減其刑。 七、科刑部分: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詐欺集團猖獗多時,而詐騙行 為非但對於社會秩序及廣大民眾財產法益之侵害甚鉅,被告2人均值青年,不思以己身之力,透過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參與詐欺集團,以有組織、縝密分工之方式向民眾詐騙金錢,被告廖明哲以事實欄一、所示方式,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被告辛○○則為獲取高額報酬,提供中信、元大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成員供作詐騙被害人後匯款之工具,使詐欺集團更加氾濫,助長原已猖獗之詐騙歪風,對於社會治安之危害程度不容小覷,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2人均坦承犯行,惟未賠償本案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酌被告廖明哲並非擔任本案詐欺集團內之核心角色,暨參酌被告2人之前案素行(參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被告廖明哲坦承本案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之犯行,符合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之規定,被告辛○○於偵查、審理中坦承幫助洗錢犯行,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之規定,暨參以被告廖明哲高職肄業、被告辛○○高職畢業(本院卷㈠第167、191頁個人戶籍資料)、被告廖明哲自述入監前偶而在家裡所營小吃店幫忙、被告辛○○自述目前從事綁鋼筋工作、小孩已成年(本院卷㈥第13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廖明哲所處之刑,考量各刑期總和上限及其中最長期,且所犯罪刑為相同犯罪類型,於合併處罰時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暨其等各自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等總體情狀綜合評價判斷,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八、沒收: (一)供犯罪所用之物: ⒈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 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且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沒收規定,為刑法沒收之特別規定,故關於供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之沒收,應適用現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亦即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查被告辛○○將上開中信、元大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等資料,提供給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失去對自己帳戶之實際管領權限,而提款卡僅係屬金融帳戶提款工具,本身價值低微,復可隨時向金融機關申請補發,況該帳戶既經列為警示帳戶,在解除警示帳戶前,均無法供提款使用,已不具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二)洗錢之標的: ⒈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 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上開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對於洗錢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是否屬於行為人所有,均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又上開規定係針對洗錢標的所設之特別沒收規定,然如有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之追徵、過苛審核部分,則仍應回歸適用刑法相關沒收規定。從而,於行為人就所隱匿、持有之洗錢標的,如已再度移轉、分配予其他共犯,因行為人就該洗錢標的已不具事實上處分權,如仍對行為人就此部分財物予以宣告沒收,尚有過苛之虞,宜僅針對實際上持有、受領該洗錢標的之共犯宣告沒收,以符個人責任原則。查附表一編號①所示之被害人石美玲將200萬款項匯入強亦維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轉185萬9000元至同案被告林聖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嗣經警示未經領出,核屬洗錢之財物,此有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強亦維)之存摺存款明細表(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5頁至第6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07219號函暨所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聖皓)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291頁至第300頁)在卷可稽,惟該部分洗錢財物,非在被告廖明哲控制下,非其所持有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產,且經本院於113年9月25日以111原金訴字第18號判決,於共同被告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項下予以宣告沒收,而附表一編號②至⑪所示被害人所匯款項,係非在被告廖明哲控制下,且已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匯,亦非屬被告廖明哲所持有之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產,餘款亦因帳戶遭警示而凍結,倘上開洗錢財物再對被告廖明哲予以沒收,有過苛之虞,故無從就本件洗錢之財物,對被告諭知沒收。 2.至附表二編號①、②⑴、③至⑨、⑮⑴至⑷、㉑⑴、㉓、㉕所示被害人遭 詐騙匯入被告辛○○上開中信及元大帳戶之款項,則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至其他帳戶,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辛○○對於上開洗錢標的具有事實上之處分權,如對被告辛○○宣告沒收或追徵上開洗錢標的,容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犯罪所得: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廖明哲、辛○○於本院審理中均否認有因本案取得犯罪所得,而卷內亦無具體事證足認被告2人已獲有所得,從而,無從予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龍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永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顏偲凡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 據 罪名及應處刑罰 層轉帳戶 ① 石美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底某日傳送假投資訊息予石美玲,嗣石美玲瀏覽後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詐欺集團成員,該詐騙集團成員即佯稱在投資平台APP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石美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強亦維右列所示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入被告林聖皓右列所示之帳戶內。 111年5月18日 200萬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強亦維) ⒈被告盧慶昌於警詢、偵查、本院羈押訊問、送審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本院審理時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0頁至第23頁;111年度偵字第5551號卷第348頁至第350頁、第453至第455頁、第459頁至第461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6號卷第18頁;本院卷㈠第208頁至第209頁、第405-406頁、卷㈡第127頁、卷㈢第28、30-41、107頁)。 ⒉被告朱嘉慶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70頁至第73頁;111年度偵字第5551號卷第474頁;本院卷㈡第171頁、卷㈢第28、107、127-128頁)。 ⒊被告張嘉仁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49頁至第251頁、第264頁至第26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㈠第442頁至第443頁;本院卷㈠第406頁;卷㈢第41頁)。 被告廖明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㈥第56-58、105、130頁)。 ⒋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95頁至第99頁、第111頁至第115頁、第151頁、第159頁、第189頁至第19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卷㈠第440頁至第441頁、第554頁至第556頁;111年度聲羈字第56號卷第42頁至第44頁;111年度偵聲字第77號卷第42頁;本院卷㈠第220頁至第221頁、第406頁至第407頁;第445頁、第449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㈣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57頁、第278頁至第279頁)。 ⒌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審理中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22頁至第224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32頁至第433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5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本院卷㈠第214頁至第215頁、第407頁、第448至第449頁、卷㈡第127頁、卷㈢第28、41-43、107頁)。 ⒍被告強亦維於警詢、偵查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本院審理時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84頁至第28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783頁至第786頁;本院卷㈡第114、172頁、卷㈢第28、41-43、107頁)。 ⒎被告林聖皓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04頁至第30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698頁至第700頁;本院卷㈠第407頁、卷㈢第282、293頁)。 ⒏少年王○豪、李○奇於警詢、偵查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67頁至第371頁、第393頁至第397頁;111年度偵字第5551號卷第444頁至第446頁、第448頁至第450頁)。 ⒐證人陳立誠、蕭和順、楊政潔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417頁至第419頁、第431頁至第433頁、第445頁至第447頁、第469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㈠第425頁至第427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596頁至第598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277頁至第278頁、第281頁至第282頁)。 ⒑告訴人即被害人石美玲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31頁至第40頁)。 ⒒告訴人石美玲提供之新光銀行匯款申請書1紙(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47頁)。 ⒓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強亦維)之存摺存款明細表(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5頁至第6頁)。 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07219號函暨所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聖皓)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291頁至第300頁)。 ⒕人頭帳戶提領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15頁)。 ⒖本案水房據點附近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本案水房據點查獲現場照片1份、被告戊○○及甲○○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111年5月19日新北市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盤查照片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45頁至第49頁、第135頁至第14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㈠第65頁至第67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盧慶昌)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戊○○)暨扣押物品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甲○○)暨扣押物品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57頁至第61頁、第101頁至第105頁、第215頁至第217頁)。 廖明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聖皓) ② 黃光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9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光盛,並佯稱股票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黃光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強亦維右列所示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入被告林聖皓右列所示之帳戶內。 110年5月18日上午9時7分許 7萬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強亦維) ⒈被告盧慶昌於警詢、偵查、本院羈押訊問、送審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本院審理時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0頁至第23頁;111年度偵字第5551號卷第348頁至第350頁、第453至第455頁、第459頁至第461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6號卷第18頁;本院卷㈠第208頁至第209頁、第405-406頁、卷㈡第127頁、卷㈢第28、30-41、107頁)。 ⒉被告朱嘉慶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70頁至第73頁;111年度偵字第5551號卷第474頁;本院卷㈡第171頁、卷㈢第28、107、127-128頁)。 ⒊被告張嘉仁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49頁至第251頁、第264頁至第26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㈠第442頁至第443頁;本院卷㈠第406頁、卷㈢第41頁)。 被告廖明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㈥第56-58、105、130頁)。 ⒋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95頁至第99頁、第111頁至第115頁、第151頁、第159頁、第189頁至第19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卷㈠第440頁至第441頁、第554頁至第556頁;111年度聲羈字第56號卷第42頁至第44頁;111年度偵聲字第77號卷第42頁;本院卷㈠第220頁至第221頁、第406頁至第407頁;第445頁、第449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㈣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57頁、第278頁至第279頁)。 ⒌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審理中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22頁至第224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32頁至第433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5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本院卷㈠第214頁至第215頁、第407頁、第448至第449頁、卷㈡第127頁、卷㈢第28、41-43、107頁)。 ⒍被告強亦維於警詢、偵查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本院審理時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84頁至第28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783頁至第786頁;本院卷㈡第114、172頁卷、卷㈢第28、41-43、107頁)。 ⒎被告林聖皓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04頁至第30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698頁至第700頁;本院卷㈠第407頁、卷㈢第282、293頁)。 ⒏少年王○豪、李○奇於警詢、偵查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67頁至第371頁、第393頁至第397頁;111年度偵字第5551號卷第444頁至第446頁、第448頁至第450頁)。 ⒐證人陳立誠、蕭和順、楊政潔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417頁至第419頁、第431頁至第433頁、第445頁至第447頁、第469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㈠第425頁至第427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596頁至第598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277頁至第278頁、第281頁至第282頁)。 ⒑告訴人即被害人黃光盛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49頁至第52頁)。 ⒒告訴人黃光盛提供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紙(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61頁)。 ⒓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強亦維)之存摺存款明細表(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5頁至第6頁)。 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07219號函暨所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聖皓)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291頁至第300頁)。 ⒕人頭帳戶提領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15頁)。 ⒖本案水房據點附近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本案水房據點查獲現場照片1份、被告戊○○及甲○○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111年5月19日新北市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盤查照片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45頁至第49頁、第135頁至第14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㈠第65頁至第67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盧慶昌)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戊○○)暨扣押物品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甲○○)暨扣押物品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57頁至第61頁、第101頁至第105頁、第215頁至第217頁)。 廖明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聖皓) ③ 徐錦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5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徐錦中,並佯稱股票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徐錦中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強亦維右列所示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入被告林聖皓右列所示之帳戶內。 111年5月18日 5萬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強亦維) ⒈被告盧慶昌於警詢、偵查、本院羈押訊問、送審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本院審理時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0頁至第23頁;111年度偵字第5551號卷第348頁至第350頁、第453至第455頁、第459頁至第461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6號卷第18頁;本院卷㈠第208頁至第209頁、第405-406頁、卷㈡第127頁、卷㈢第28、30-41、107頁)。 ⒉被告朱嘉慶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70頁至第73頁;111年度偵字第5551號卷第474頁;本院卷㈡第171頁、卷㈢第28、107、127-128頁)。 ⒊被告張嘉仁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49頁至第251頁、第264頁至第26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㈠第442頁至第443頁;本院卷㈠第406頁、卷㈢第41頁)、被告廖明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㈥第56-58、105、130頁)。 ⒋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95頁至第99頁、第111頁至第115頁、第151頁、第159頁、第189頁至第19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卷㈠第440頁至第441頁、第554頁至第556頁;111年度聲羈字第56號卷第42頁至第44頁;111年度偵聲字第77號卷第42頁;本院卷㈠第220頁至第221頁、第406頁至第407頁;第445頁、第449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㈣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57頁、第278頁至第279頁)。 ⒌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審理中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22頁至第224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32頁至第433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5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本院卷㈠第214頁至第215頁、第407頁、第448至第449頁、卷㈡第127頁、卷㈢第28、41-43、107頁)。 ⒍被告強亦維於警詢、偵查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本院審理時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84頁至第28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783頁至第786頁;本院卷㈡第114、172頁、卷㈢第28、41-43、107頁)。 ⒎被告林聖皓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04頁至第30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698頁至第700頁;本院卷㈠第407頁、卷㈢第282、293頁)。 ⒏少年王○豪、李○奇於警詢、偵查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67頁至第371頁、第393頁至第397頁;111年度偵字第5551號卷第444頁至第446頁、第448頁至第450頁)。 ⒐證人陳立誠、蕭和順、楊政潔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417頁至第419頁、第431頁至第433頁、第445頁至第447頁、第469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㈠第425頁至第427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596頁至第598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277頁至第278頁、第281頁至第282頁)。 ⒑被害人徐錦中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63頁至第65頁)。 ⒒被害人徐錦中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1紙(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75頁)。 ⒓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強亦維)之存摺存款明細表(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5頁至第6頁)。 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07219號函暨所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聖皓)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291頁至第300頁)。 ⒕人頭帳戶提領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15頁)。 ⒖本案水房據點附近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本案水房據點查獲現場照片1份、被告戊○○及甲○○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111年5月19日新北市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盤查照片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45頁至第49頁、第135頁至第14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㈠第65頁至第67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盧慶昌)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戊○○)暨扣押物品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甲○○)暨扣押物品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57頁至第61頁、第101頁至第105頁、第215頁至第217頁)。 廖明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聖皓) ④ 謝文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初某日傳送假投資訊息予謝文元,嗣謝文元瀏覽後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詐欺集團成員,該詐騙集團成員即佯稱在投資網站APP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謝文元陷於錯誤,依指示先於右列⑴所示時間,匯款右列⑴所示金額至被告強亦維右列所示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入被告林聖皓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復於右列⑵所示時間,匯款右列⑵所示金額至被告強亦維右列所示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出。 ⑴111年5月18日上午10時7分許 ⑴ 5萬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強亦維) ⒈被告盧慶昌於警詢、偵查、本院羈押訊問、送審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本院審理時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0頁至第23頁;111年度偵字第5551號卷第348頁至第350頁、第453至第455頁、第459頁至第461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6號卷第18頁;本院卷㈠第208頁至第209頁、第405-406頁、卷㈡第127頁、卷㈢第28、30-41、107頁)。 ⒉被告朱嘉慶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70頁至第73頁;111年度偵字第5551號卷第474頁;本院卷㈡第171頁、卷㈢第28、107、127-128頁)。 ⒊被告張嘉仁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49頁至第251頁、第264頁至第26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㈠第442頁至第443頁;本院卷㈠第406頁、卷㈢第41頁)。 被告廖明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㈥第56-58、105、130頁)。 ⒋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95頁至第99頁、第111頁至第115頁、第151頁、第159頁、第189頁至第19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卷㈠第440頁至第441頁、第554頁至第556頁;111年度聲羈字第56號卷第42頁至第44頁;111年度偵聲字第77號卷第42頁;本院卷㈠第220頁至第221頁、第406頁至第407頁;第445頁、第449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㈣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57頁、第278頁至第279頁)。 ⒌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審理中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22頁至第224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32頁至第433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5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本院卷㈠第214頁至第215頁、第407頁、第448至第449頁、卷㈡第127頁、卷㈢第28、41-43、107頁)。 ⒍被告強亦維於警詢、偵查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本院審理時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84頁至第28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783頁至第786頁;本院卷㈡第114、172頁、卷㈢第28、41-43、107頁)。 ⒎被告林聖皓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04頁至第30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698頁至第700頁;本院卷㈠第407頁、卷㈢第282、293頁)。 ⒏少年王○豪、李○奇於警詢、偵查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67頁至第371頁、第393頁至第397頁;111年度偵字第5551號卷第444頁至第446頁、第448頁至第450頁)。 ⒐證人陳立誠、蕭和順、楊政潔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417頁至第419頁、第431頁至第433頁、第445頁至第447頁、第469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㈠第425頁至第427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596頁至第598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277頁至第278頁、第281頁至第282頁)。 ⒑告訴人即被害人謝文元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77頁至第79頁)。 ⒒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強亦維)之存摺存款明細表(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5頁至第6頁)。 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07219號函暨所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聖皓)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291頁至第300頁)。 ⒔人頭帳戶提領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15頁)。 ⒕本案水房據點附近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本案水房據點查獲現場照片1份、被告戊○○及甲○○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111年5月19日新北市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盤查照片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45頁至第49頁、第135頁至第14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㈠第65頁至第67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盧慶昌)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戊○○)暨扣押物品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甲○○)暨扣押物品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57頁至第61頁、第101頁至第105頁、第215頁至第217頁)。 廖明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⑵111年5月18日晚間10時45分許 ⑵ 2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聖皓) ⑤ 何晉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中旬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何晉旭,並佯稱於投資網站投資股票可以獲利云云,致何晉旭陷於錯誤,依指示先於右列⑴⑵所示時間,匯款右列⑴⑵所示金額至被告強亦維右列所示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入被告林聖皓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復於右列⑶⑷所示時間,匯款右列⑶⑷所示金額至被告強亦維右列所示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出。 ⑴111年5月18日上午10時23分許 ⑴ 5萬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強亦維) ⒈被告盧慶昌於警詢、偵查、本院羈押訊問、送審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本院審理時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0頁至第23頁;111年度偵字第5551號卷第348頁至第350頁、第453至第455頁、第459頁至第461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6號卷第18頁;本院卷㈠第208頁至第209頁、第405-406頁、卷㈡第127頁、卷㈢第28、30-41、107頁)。 ⒉被告朱嘉慶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70頁至第73頁;111年度偵字第5551號卷第474頁;本院卷㈡第171頁、卷㈢第28、107、127-128頁)。 ⒊被告張嘉仁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49頁至第251頁、第264頁至第26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㈠第442頁至第443頁;本院卷㈠第406頁、卷㈢第41頁)。 被告廖明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㈥第56-58、105、130頁)。 ⒋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95頁至第99頁、第111頁至第115頁、第151頁、第159頁、第189頁至第19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卷㈠第440頁至第441頁、第554頁至第556頁;111年度聲羈字第56號卷第42頁至第44頁;111年度偵聲字第77號卷第42頁;本院卷㈠第220頁至第221頁、第406頁至第407頁;第445頁、第449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㈣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57頁、第278頁至第279頁)。 ⒌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審理中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22頁至第224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32頁至第433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5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本院卷㈠第214頁至第215頁、第407頁、第448至第449頁、卷㈡第127頁、卷㈢第28、41-43、107頁)。 ⒍被告強亦維於警詢、偵查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本院審理時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84頁至第28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783頁至第786頁;本院卷㈡第114、172頁、卷㈢第28、41-43、107頁)。 ⒎被告林聖皓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04頁至第30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698頁至第700頁;本院卷㈠第407頁、卷㈢第282、293頁)。 ⒏少年王○豪、李○奇於警詢、偵查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67頁至第371頁、第393頁至第397頁;111年度偵字第5551號卷第444頁至第446頁、第448頁至第450頁)。 ⒐證人陳立誠、蕭和順、楊政潔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417頁至第419頁、第431頁至第433頁、第445頁至第447頁、第469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㈠第425頁至第427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596頁至第598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277頁至第278頁、第281頁至第282頁)。 ⒑告訴人即被害人何晉旭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93頁至第95頁)。 ⒒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強亦維)之存摺存款明細表(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5頁至第6頁)。 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07219號函暨所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聖皓)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291頁至第300頁)。 ⒔人頭帳戶提領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15頁)。 ⒕本案水房據點附近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本案水房據點查獲現場照片1份、被告戊○○及甲○○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111年5月19日新北市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盤查照片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45頁至第49頁、第135頁至第14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㈠第65頁至第67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盧慶昌)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戊○○)暨扣押物品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甲○○)暨扣押物品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57頁至第61頁、第101頁至第105頁、第215頁至第217頁)。 廖明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⑵111年5月18日上午10時24分許 ⑵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聖皓) ⑶111年5月18日晚間8時2分許 ⑶ 3萬元 ⑷111年5月18日晚間8時8分許 ⑷ 2萬元 ⑥ 鄧建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6日透過交友軟體結識鄧建宸,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鄧建宸聯繫,佯稱於投資APP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鄧建宸陷於錯誤,依指示先於右列⑴所示時間,匯款右列⑴所示金額至被告強亦維右列所示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入被告林聖皓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復於右列⑵所示時間,匯款右列⑵所示金額至被告強亦維右列所示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出。 ⑴111年5月18日上午10時55分許 ⑴ 4萬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強亦維) ⒈被告盧慶昌於警詢、偵查、本院羈押訊問、送審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本院審理時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0頁至第23頁;111年度偵字第5551號卷第348頁至第350頁、第453至第455頁、第459頁至第461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6號卷第18頁;本院卷㈠第208頁至第209頁、第405-406頁、卷㈡第127頁、卷㈢第28、30-41、107頁)。 ⒉被告朱嘉慶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70頁至第73頁;111年度偵字第5551號卷第474頁;本院卷㈡第171頁、卷㈢第28、107、127-128頁)。 ⒊被告張嘉仁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49頁至第251頁、第264頁至第26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㈠第442頁至第443頁;本院卷㈠第406頁、卷㈢第41頁)。 被告廖明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㈥第56-58、105、130頁)。 ⒋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95頁至第99頁、第111頁至第115頁、第151頁、第159頁、第189頁至第19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卷㈠第440頁至第441頁、第554頁至第556頁;111年度聲羈字第56號卷第42頁至第44頁;111年度偵聲字第77號卷第42頁;本院卷㈠第220頁至第221頁、第406頁至第407頁;第445頁、第449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㈣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57頁、第278頁至第279頁)。 ⒌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審理中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22頁至第224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32頁至第433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5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本院卷㈠第214頁至第215頁、第407頁、第448至第449頁、卷㈡第127頁、卷㈢第28、41-43、107頁)。 ⒍被告強亦維於警詢、偵查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本院審理時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84頁至第28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783頁至第786頁;本院卷㈡第114、172頁、卷㈢第28、41-43、107頁)。 ⒎被告林聖皓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04頁至第30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698頁至第700頁;本院卷㈠第407頁、卷㈢第282、293頁)。 ⒏少年王○豪、李○奇於警詢、偵查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67頁至第371頁、第393頁至第397頁;111年度偵字第5551號卷第444頁至第446頁、第448頁至第450頁)。 ⒐證人陳立誠、蕭和順、楊政潔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417頁至第419頁、第431頁至第433頁、第445頁至第447頁、第469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㈠第425頁至第427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596頁至第598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277頁至第278頁、第281頁至第282頁)。 ⒑告訴人即被害人鄧建宸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105頁至第109頁)。 ⒒告訴人鄧建宸提供之臺幣轉帳截圖2紙(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119頁)。 ⒓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強亦維)之存摺存款明細表(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5頁至第6頁)。 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07219號函暨所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聖皓)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291頁至第300頁)。 ⒕人頭帳戶提領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15頁)。 ⒖本案水房據點附近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本案水房據點查獲現場照片1份、被告戊○○及甲○○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111年5月19日新北市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盤查照片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45頁至第49頁、第135頁至第14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㈠第65頁至第67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盧慶昌)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戊○○)暨扣押物品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甲○○)暨扣押物品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57頁至第61頁、第101頁至第105頁、第215頁至第217頁)。 廖明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⑵111年5月18日晚間8時45分許 ⑵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聖皓) ⑦ 林賢能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初某日傳送假投資訊息予林賢能,嗣瀏覽後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詐欺集團成員,該詐騙集團成員即佯稱在投資網站APP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林賢能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強亦維右列所示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入被告林聖皓右列所示之帳戶內。 111年5月18日上午12時許 3萬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強亦維) ⒈被告盧慶昌於警詢、偵查、本院羈押訊問、送審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本院審理時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0頁至第23頁;111年度偵字第5551號卷第348頁至第350頁、第453至第455頁、第459頁至第461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6號卷第18頁;本院卷㈠第208頁至第209頁、第405-406頁、卷㈡第127頁、卷㈢第28、30-41、107頁)。 ⒉被告朱嘉慶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70頁至第73頁;111年度偵字第5551號卷第474頁;本院卷㈡第171頁、卷㈢第28、107、127-128頁)。 ⒊被告張嘉仁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49頁至第251頁、第264頁至第26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㈠第442頁至第443頁;本院卷㈠第406頁;卷㈢第41頁)。 被告廖明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㈥第56-58、105、130頁)。 ⒋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95頁至第99頁、第111頁至第115頁、第151頁、第159頁、第189頁至第19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卷㈠第440頁至第441頁、第554頁至第556頁;111年度聲羈字第56號卷第42頁至第44頁;111年度偵聲字第77號卷第42頁;本院卷㈠第220頁至第221頁、第406頁至第407頁;第445頁、第449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㈣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57頁、第278頁至第279頁)。 ⒌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審理中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22頁至第224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32頁至第433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5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本院卷㈠第214頁至第215頁、第407頁、第448至第449頁、卷㈡第127頁、卷㈢第28、41-43、107頁)。 ⒍被告強亦維於警詢、偵查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本院審理時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84頁至第28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783頁至第786頁;本院卷㈡第114、172頁、卷㈢第28、41-43、107頁)。 ⒎被告林聖皓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04頁至第30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698頁至第700頁;本院卷㈠第407頁、卷㈢第282、293頁)。 ⒏少年王○豪、李○奇於警詢、偵查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67頁至第371頁、第393頁至第397頁;111年度偵字第5551號卷第444頁至第446頁、第448頁至第450頁)。 ⒐證人陳立誠、蕭和順、楊政潔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417頁至第419頁、第431頁至第433頁、第445頁至第447頁、第469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㈠第425頁至第427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596頁至第598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277頁至第278頁、第281頁至第282頁)。 ⒑被害人林賢能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121頁至第124頁)。 ⒒被害人林賢能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1紙(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131頁)。 ⒓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強亦維)之存摺存款明細表(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5頁至第6頁)。 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07219號函暨所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聖皓)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291頁至第300頁)。 ⒕人頭帳戶提領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15頁)。 ⒖本案水房據點附近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本案水房據點查獲現場照片1份、被告戊○○及甲○○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111年5月19日新北市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盤查照片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45頁至第49頁、第135頁至第14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㈠第65頁至第67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盧慶昌)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戊○○)暨扣押物品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甲○○)暨扣押物品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57頁至第61頁、第101頁至第105頁、第215頁至第217頁)。 廖明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聖皓) ⑧ 李元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1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李元詩,並佯稱於投資app投資股票可以獲利云云,致李元詩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強亦維右列所示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出。 111年5月19日晚間7時30分許 1萬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強亦維) ⒈被告盧慶昌於警詢、偵查、本院羈押訊問、送審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本院審理時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0頁至第23頁;111年度偵字第5551號卷第348頁至第350頁、第453至第455頁、第459頁至第461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6號卷第18頁;本院卷㈠第208頁至第209頁、第405-406頁、卷㈡第127頁、卷㈢第28、30-41、107頁)。 ⒉被告朱嘉慶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70頁至第73頁;111年度偵字第5551號卷第474頁;本院卷㈡第171頁、卷㈢第28、107、127-128頁)。 ⒊被告張嘉仁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49頁至第251頁、第264頁至第26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㈠第442頁至第443頁;本院卷㈠第406頁;卷㈢第41頁)。 被告廖明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㈥第56-58、105、130頁)。 ⒋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95頁至第99頁、第111頁至第115頁、第151頁、第159頁、第189頁至第19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卷㈠第440頁至第441頁、第554頁至第556頁;111年度聲羈字第56號卷第42頁至第44頁;111年度偵聲字第77號卷第42頁;本院卷㈠第220頁至第221頁、第406頁至第407頁;第445頁、第449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㈣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57頁、第278頁至第279頁)。 ⒌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本院審理中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22頁至第224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32頁至第433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5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本院卷㈠第214頁至第215頁、第407頁、第448至第449頁、卷㈡第127頁、卷㈢第28、41-43、107頁)。 ⒍被告強亦維於警詢、偵查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本院審理時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84頁至第28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783頁至第786頁;本院卷㈡第114、172頁、卷㈢第28、41-43、107頁)。 ⒎被告林聖皓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04頁至第30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698頁至第700頁;本院卷㈠第407頁、卷㈢第282、293頁)。 ⒏少年王○豪、李○奇於警詢、偵查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67頁至第371頁、第393頁至第397頁;111年度偵字第5551號卷第444頁至第446頁、第448頁至第450頁)。 ⒐證人陳立誠、蕭和順、楊政潔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417頁至第419頁、第431頁至第433頁、第445頁至第447頁、第469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㈠第425頁至第427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596頁至第598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277頁至第278頁、第281頁至第282頁)。 ⒑告訴人即被害人李元詩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133頁至第134頁)。 ⒒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強亦維)之存摺存款明細表(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5頁至第6頁)。 ⒓人頭帳戶提領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15頁)。 ⒔本案水房據點附近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本案水房據點查獲現場照片1份、被告戊○○及甲○○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111年5月19日新北市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盤查照片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45頁至第49頁、第135頁至第14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㈠第65頁至第67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⒕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盧慶昌)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戊○○)暨扣押物品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甲○○)暨扣押物品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57頁至第61頁、第101頁至第105頁、第215頁至第217頁)。 廖明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⑨ 羅婷婷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11年4月15日佯裝為金控人員傳送訊息予羅婷婷,再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羅婷婷,並佯稱在投資APP上操作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羅婷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⑴⑵所示時間,匯款右列⑴⑵所示金額至被告強亦維右列所示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出。 ⑴111年5月18日晚間8時58分許 ⑴ 3萬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強亦維) ⒈被告盧慶昌於警詢、偵查、本院羈押訊問、送審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本院審理時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0頁至第23頁;111年度偵字第5551號卷第348頁至第350頁、第453至第455頁、第459頁至第461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6號卷第18頁;本院卷㈠第208頁至第209頁、第405-406頁、卷㈡第127頁、卷㈢第28、30-41、107頁)。 ⒉被告朱嘉慶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70頁至第73頁;111年度偵字第5551號卷第474頁;本院卷㈡第171頁、卷㈢第28、107、127-128頁)。 ⒊被告張嘉仁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49頁至第251頁、第264頁至第26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㈠第442頁至第443頁;本院卷㈠第406頁;卷㈢第41頁)。 被告廖明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㈥第56-58、105、130頁)。 ⒋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95頁至第99頁、第111頁至第115頁、第151頁、第159頁、第189頁至第19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卷㈠第440頁至第441頁、第554頁至第556頁;111年度聲羈字第56號卷第42頁至第44頁;111年度偵聲字第77號卷第42頁;本院卷㈠第220頁至第221頁、第406頁至第407頁;第445頁、第449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㈣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57頁、第278頁至第279頁)。 ⒌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本院審理中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22頁至第224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32頁至第433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5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本院卷㈠第214頁至第215頁、第407頁、第448至第449頁、卷㈡第127頁、卷㈢第28、41-43、107頁)。 ⒍被告強亦維於警詢、偵查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本院審理時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84頁至第28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783頁至第786頁;本院卷㈡第114、172頁、卷㈢第28、41-43、107頁)。 ⒎被告林聖皓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04頁至第30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698頁至第700頁;本院卷㈠第407頁、卷㈢第282、293頁)。 ⒏少年王○豪、李○奇於警詢、偵查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67頁至第371頁、第393頁至第397頁;111年度偵字第5551號卷第444頁至第446頁、第448頁至第450頁)。 ⒐證人陳立誠、蕭和順、楊政潔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417頁至第419頁、第431頁至第433頁、第445頁至第447頁、第469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㈠第425頁至第427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596頁至第598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277頁至第278頁、第281頁至第282頁)。 ⒑告訴人即被害人羅婷婷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141頁至第147頁)。 ⒒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強亦維)之存摺存款明細表(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5頁至第6頁)。 ⒓人頭帳戶提領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15頁)。 ⒔本案水房據點附近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本案水房據點查獲現場照片1份、被告戊○○及甲○○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111年5月19日新北市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盤查照片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45頁至第49頁、第135頁至第14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㈠第65頁至第67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⒕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盧慶昌)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戊○○)暨扣押物品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甲○○)暨扣押物品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57頁至第61頁、第101頁至第105頁、第215頁至第217頁)。 廖明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⑵111年5月18日晚間9時12分許 ⑵ 3萬元 ⑩ 蘇豐城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蘇豐城,並佯稱於網路平台投資股票可以獲利云云,致蘇豐城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強亦維右列所示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出。 111年5月19日下午3時44分許 10萬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強亦維) ⒈被告盧慶昌於警詢、偵查、本院羈押訊問、送審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本院審理時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0頁至第23頁;111年度偵字第5551號卷第348頁至第350頁、第453至第455頁、第459頁至第461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6號卷第18頁;本院卷㈠第208頁至第209頁、第405-406頁、卷㈡第127頁、卷㈢第28、30-41、107頁)。 ⒉被告朱嘉慶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70頁至第73頁;111年度偵字第5551號卷第474頁;本院卷㈡第171頁、卷㈢第28、107、127-128頁)。 ⒊被告張嘉仁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49頁至第251頁、第264頁至第26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㈠第442頁至第443頁;本院卷㈠第406頁;卷㈢第41頁)。 被告廖明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㈥第56-58、105、130頁)。 ⒋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95頁至第99頁、第111頁至第115頁、第151頁、第159頁、第189頁至第19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卷㈠第440頁至第441頁、第554頁至第556頁;111年度聲羈字第56號卷第42頁至第44頁;111年度偵聲字第77號卷第42頁;本院卷㈠第220頁至第221頁、第406頁至第407頁;第445頁、第449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㈣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57頁、第278頁至第279頁)。 ⒌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本院審理中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22頁至第224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32頁至第433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5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本院卷㈠第214頁至第215頁、第407頁、第448至第449頁、卷㈡第127頁、卷㈢第28、41-43、107頁)。 ⒍被告強亦維於警詢、偵查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本院審理時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84頁至第28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783頁至第786頁;本院卷㈡第114、172頁、卷㈢第28、41-43、107頁)。 ⒎被告林聖皓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04頁至第30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698頁至第700頁;本院卷㈠第407頁、卷㈢第282、293頁)。 ⒏少年王○豪、李○奇於警詢、偵查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67頁至第371頁、第393頁至第397頁;111年度偵字第5551號卷第444頁至第446頁、第448頁至第450頁)。 ⒐證人陳立誠、蕭和順、楊政潔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417頁至第419頁、第431頁至第433頁、第445頁至第447頁、第469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㈠第425頁至第427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596頁至第598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277頁至第278頁、第281頁至第282頁)。 ⒑告訴人即被害人蘇豐城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163頁至第166頁)。 ⒒告訴人蘇豐城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結果截圖1紙(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175頁)。 ⒓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強亦維)之存摺存款明細表(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5頁至第6頁)。 ⒔人頭帳戶提領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15頁)。 ⒕本案水房據點附近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本案水房據點查獲現場照片1份、被告戊○○及甲○○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111年5月19日新北市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盤查照片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45頁至第49頁、第135頁至第14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㈠第65頁至第67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盧慶昌)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戊○○)暨扣押物品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甲○○)暨扣押物品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57頁至第61頁、第101頁至第105頁、第215頁至第217頁)。 廖明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⑪ 楊雅伶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楊雅伶,並佯稱於網路平台投資股票可以獲利云云,致楊雅伶陷於錯誤,依指示先於右列⑴所示時間,匯款右列⑴所示金額至被告強亦維右列所示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入被告林聖皓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復於右列⑵所示時間,匯款右列⑵所示金額至被告強亦維右列所示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出。 ⑴111年5月18日 ⑴ 45萬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強亦維) ⒈被告盧慶昌於警詢、偵查、本院羈押訊問、送審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本院審理時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0頁至第23頁;111年度偵字第5551號卷第348頁至第350頁、第453至第455頁、第459頁至第461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6號卷第18頁;本院卷㈠第208頁至第209頁、第405-406頁、卷㈡第127頁、卷㈢第28、30-41、107頁)。 ⒉被告朱嘉慶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70頁至第73頁;111年度偵字第5551號卷第474頁;本院卷㈡第171頁、卷㈢第28、107、127-128頁)。 ⒊被告張嘉仁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49頁至第251頁、第264頁至第26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㈠第442頁至第443頁;本院卷㈠第406頁;卷㈢第41頁)。 被告廖明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㈥第56-58、105、130頁)。 ⒋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95頁至第99頁、第111頁至第115頁、第151頁、第159頁、第189頁至第19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卷㈠第440頁至第441頁、第554頁至第556頁;111年度聲羈字第56號卷第42頁至第44頁;111年度偵聲字第77號卷第42頁;本院卷㈠第220頁至第221頁、第406頁至第407頁;第445頁、第449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㈣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57頁、第278頁至第279頁)。 ⒌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審理中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22頁至第224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32頁至第433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5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本院卷㈠第214頁至第215頁、第407頁、第448至第449頁、卷㈡第127頁、卷㈢第28、41-43、107頁)。 ⒍被告強亦維於警詢、偵查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本院審理時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84頁至第28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783頁至第786頁;本院卷㈡第114、172頁、卷㈢第28、41-43、107頁)。 ⒎被告林聖皓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04頁至第30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698頁至第700頁;本院卷㈠第407頁、卷㈢第282、293頁)。 ⒏少年王○豪、李○奇於警詢、偵查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67頁至第371頁、第393頁至第397頁;111年度偵字第5551號卷第444頁至第446頁、第448頁至第450頁)。 ⒐證人陳立誠、蕭和順、楊政潔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417頁至第419頁、第431頁至第433頁、第445頁至第447頁、第469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㈠第425頁至第427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596頁至第598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277頁至第278頁、第281頁至第282頁)。 ⒑告訴人即被害人楊雅伶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177頁至第179頁)。 ⒒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強亦維)之存摺存款明細表(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5頁至第6頁)。 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07219號函暨所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聖皓)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291頁至第300頁)。 ⒔人頭帳戶提領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15頁)。 ⒕本案水房據點附近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本案水房據點查獲現場照片1份、被告戊○○及甲○○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111年5月19日新北市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盤查照片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45頁至第49頁、第135頁至第14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㈠第65頁至第67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盧慶昌)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戊○○)暨扣押物品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甲○○)暨扣押物品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57頁至第61頁、第101頁至第105頁、第215頁至第217頁)。 廖明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⑵111年5月 18日(起訴書附表誤繕為「5月19日」應予更正)。 ⑵ 5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聖皓)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 據 ① 毛醒顏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7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毛醒顏,並佯稱投資黃金及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毛醒顏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被告辛○○之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出。 【新竹地檢以111年度偵字第11212、12434號移送併辦】 111年5月20日上午10時10分許 200萬元 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辛○○) ⒈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95頁至第99頁、第111頁至第115頁、第151頁、第159頁、第189頁至第19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卷㈠第440頁至第441頁、第554頁至第556頁;111年度聲羈字第56號卷第42頁至第44頁;111年度偵聲字第77號卷第42頁;本院卷㈠第220頁至第221頁、第406頁至第407頁;第445頁、第449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㈣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57頁、第278頁至第279頁)。 ⒉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以證人及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22頁至第224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32頁至第433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5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㈠第214頁至第215頁、第445頁至第446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㈢第28頁、第41頁至第44頁、第107頁;卷㈣第67-71頁、第90頁)。 ⒊被告辛○○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44頁至第34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743頁至第746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㈡第172頁至第173頁、卷㈥第56-57、106、130頁)。 ⒋告訴人即被害人毛醒顏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㈠第71頁至第74頁)。 ⒌告訴人毛醒顏提供之轉帳紀錄截圖2紙、永豐銀行匯款收據1紙、LINE對話紀錄1份(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㈠第78頁至第82頁)。 ⒍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辛○○)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各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185頁至第192頁)。 ⒎被告戊○○手機內之人頭帳戶資料(辛○○)及對話截圖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35頁至第147頁)。 ⒏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戊○○)暨扣押物品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甲○○)暨扣押物品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01頁至第105頁、第215頁至第217頁)。 ⒐人頭帳戶提領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209頁至第210頁)。 ⒑愛發客旅館之住宿名單1份(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1頁至第51頁)。 111年5月20日上午10時11分許 50萬元 111年5月25日上午11時50分許 30萬元 ② 邱忠彥 詐騙集團成員於youtube張貼投資廣告,嗣邱忠彥於111年4月28日瀏覽後即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即佯稱在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邱忠彥陷於錯誤,依指示先於右列⑴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右列⑴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⑴所示被告辛○○之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出;復於右列⑵⑶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右列⑵⑶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⑵所示被告王家勁之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出。 ⑴111年5月24日中午12時49分許 【新竹地檢以112年度偵字第1041號移送併辦】 ⑴10萬元 ⑴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辛○○) ⒈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95頁至第99頁、第111頁至第115頁、第151頁、第159頁、第189頁至第19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卷㈠第440頁至第441頁、第554頁至第556頁;111年度聲羈字第56號卷第42頁至第44頁;111年度偵聲字第77號卷第42頁;本院卷㈠第220頁至第221頁、第406頁至第407頁;第445頁、第449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㈣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57頁、第278頁至第279頁)。 ⒉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以證人及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22頁至第224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32頁至第433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5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㈠第214頁至第215頁、第445頁至第446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㈢第28頁、第41頁至第44頁、第107頁;卷㈣第67-71頁、第90頁)。 ⒊被告辛○○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44頁至第34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743頁至第746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㈡第172頁至第173頁、卷㈥第56-57、106、130頁)。 ⒋被告王家勁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25頁至第327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702頁至第703頁;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1號卷第35頁至第37頁、第39頁至第42頁;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20號卷第32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㈡第173頁、第223頁、第315頁;卷㈣第94頁至第97頁、第114頁至第115頁)。 ⒌告訴人即被害人邱忠彥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221頁至第224頁)。 ⒍告訴人邱忠彥提供之轉帳明細資料3紙(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225頁至第229頁)。 ⒎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辛○○)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各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185頁至第192頁)。 ⒏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家勁)之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各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201頁至第208頁)。 ⒐被告戊○○手機內之人頭帳戶資料(辛○○)及對話截圖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35頁至第147頁)。 ⒑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戊○○)暨扣押物品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甲○○)暨扣押物品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01頁至第105頁、第215頁至第217頁)。 ⒒人頭帳戶提領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209頁至第210頁)。 ⒓愛發客旅館之住宿名單1份(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1頁至第51頁)。 ⑵111年5月26日上午10時44分許 ⑵12萬元 ⑵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家勁) ⑶111年5月27日中午12時39分許 ⑶60萬元 ③ 黃雪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5日透過交友軟體結識黃雪雲,並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雪雲,佯稱在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黃雪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被告辛○○之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出。 111年5月23日上午9時20分許 5萬元 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辛○○) ⒈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95頁至第99頁、第111頁至第115頁、第151頁、第159頁、第189頁至第19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卷㈠第440頁至第441頁、第554頁至第556頁;111年度聲羈字第56號卷第42頁至第44頁;111年度偵聲字第77號卷第42頁;本院卷㈠第220頁至第221頁、第406頁至第407頁;第445頁、第449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㈣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57頁、第278頁至第279頁)。 ⒉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以證人及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22頁至第224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32頁至第433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5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㈠第214頁至第215頁、第445頁至第446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㈢第28頁、第41頁至第44頁、第107頁;卷㈣第67-71頁、第90頁)。 ⒊被告辛○○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44頁至第34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743頁至第746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㈡第172頁至第173頁、卷㈥第56-57、106、130頁)。 ⒋被害人黃雪雲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241頁至第242頁)。 ⒌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辛○○)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各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185頁至第192頁)。 ⒍被告戊○○手機內之人頭帳戶資料(辛○○)及對話截圖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35頁至第147頁)。 ⒎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戊○○)暨扣押物品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甲○○)暨扣押物品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01頁至第105頁、第215頁至第217頁)。 ⒏人頭帳戶提領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209頁至第210頁)。 ⒐愛發客旅館之住宿名單1份(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1頁至第51頁)。 ④ 黃經國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1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經國,並佯稱投資黃金期貨可獲利云云,致黃經國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被告辛○○之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出。 111年5月24日下午3時42分許 6萬元 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辛○○) ⒈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95頁至第99頁、第111頁至第115頁、第151頁、第159頁、第189頁至第19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卷㈠第440頁至第441頁、第554頁至第556頁;111年度聲羈字第56號卷第42頁至第44頁;111年度偵聲字第77號卷第42頁;本院卷㈠第220頁至第221頁、第406頁至第407頁;第445頁、第449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㈣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57頁、第278頁至第279頁)。 ⒉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以證人及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22頁至第224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32頁至第433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5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㈠第214頁至第215頁、第445頁至第446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㈢第28頁、第41頁至第44頁、第107頁;卷㈣第67-71頁、第90頁)。 ⒊被告辛○○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44頁至第34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743頁至第746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㈡第172頁至第173頁、卷㈥第56-57、106、130頁)。 ⒋告訴人即被害人黃經國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247頁至第248頁)。 ⒌告訴人黃經國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1份、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1紙(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255頁)。 ⒍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辛○○)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各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185頁至第192頁)。 ⒎被告戊○○手機內之人頭帳戶資料(辛○○)及對話截圖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35頁至第147頁)。 ⒏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戊○○)暨扣押物品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甲○○)暨扣押物品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01頁至第105頁、第215頁至第217頁)。 ⒐人頭帳戶提領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209頁至第210頁)。 ⒑愛發客旅館之住宿名單1份(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1頁至第51頁)。 ⑤ 唐正忠 詐騙集團成員於臉書張貼投資廣告,嗣唐正忠瀏覽後於110年9月27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即向其佯稱在交易平台APP投資黃金買賣可獲利云云,致唐正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被告辛○○之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出。 111年5月24日下午2時55分許 18萬元 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辛○○) ⒈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95頁至第99頁、第111頁至第115頁、第151頁、第159頁、第189頁至第19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卷㈠第440頁至第441頁、第554頁至第556頁;111年度聲羈字第56號卷第42頁至第44頁;111年度偵聲字第77號卷第42頁;本院卷㈠第220頁至第221頁、第406頁至第407頁;第445頁、第449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㈣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57頁、第278頁至第279頁)。 ⒉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以證人及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22頁至第224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32頁至第433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5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㈠第214頁至第215頁、第445頁至第446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㈢第28頁、第41頁至第44頁、第107頁;卷㈣第67-71頁、第90頁)。 ⒊被告辛○○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44頁至第34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743頁至第746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㈡第172頁至第173頁、卷㈥第56-57、106、130頁)。 ⒋告訴人即被害人唐正忠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257頁至第258頁)。 ⒌告訴人唐正忠提供之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1紙(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263頁)。 ⒍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辛○○)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各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185頁至第192頁)。 ⒎被告戊○○手機內之人頭帳戶資料(辛○○)及對話截圖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35頁至第147頁)。 ⒏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戊○○)暨扣押物品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甲○○)暨扣押物品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01頁至第105頁、第215頁至第217頁)。 ⒐人頭帳戶提領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209頁至第210頁)。 ⒑愛發客旅館之住宿名單1份(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1頁至第51頁)。 ⑥ 黃如瑩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1日傳送投資簡訊予黃如瑩,黃如瑩進而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該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即向黃如瑩佯稱投資股票或黃金可獲利云云,致黃如瑩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被告辛○○之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出。 【福建連江地檢以111年度偵字第151號移送併辦】 111年5月17日上午9時12分許 10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辛○○) ⒈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95頁至第99頁、第111頁至第115頁、第151頁、第159頁、第189頁至第19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卷㈠第440頁至第441頁、第554頁至第556頁;111年度聲羈字第56號卷第42頁至第44頁;111年度偵聲字第77號卷第42頁;本院卷㈠第220頁至第221頁、第406頁至第407頁;第445頁、第449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㈣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57頁、第278頁至第279頁)。 ⒉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以證人及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22頁至第224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32頁至第433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5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㈠第214頁至第215頁、第445頁至第446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㈢第28頁、第41頁至第44頁、第107頁;卷㈣第67-71頁、第90頁)。 ⒊被告辛○○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44頁至第34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743頁至第746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㈡第172頁至第173頁、卷㈥第56-57、106、130頁)。 ⒋告訴人即被害人黃如瑩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㈠第99頁至第100頁)。 ⒌告訴人黃如瑩提供之轉帳紀錄截圖1紙、LINE對話紀錄1份(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㈠第111頁至第116頁)。 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辛○○)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193頁至第200頁)。 ⒎被告戊○○手機內之人頭帳戶資料(辛○○)及對話截圖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35頁至第147頁)。 ⒏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戊○○)暨扣押物品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甲○○)暨扣押物品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01頁至第105頁、第215頁至第217頁)。 ⒐人頭帳戶提領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209頁至第210頁)。 ⒑愛發客旅館之住宿名單1份(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1頁至第51頁)。 ⑦ 楊佩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底透過交友軟體sweet ring結識楊佩蓉,並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楊佩蓉,向其佯稱因買房需向其借貸金錢云云,致楊佩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被告辛○○之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出。 【新竹地檢以111年度偵字第11212、12434號移送併辦】 111年5月17日下午3時27分許 100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辛○○) ⒈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95頁至第99頁、第111頁至第115頁、第151頁、第159頁、第189頁至第19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卷㈠第440頁至第441頁、第554頁至第556頁;111年度聲羈字第56號卷第42頁至第44頁;111年度偵聲字第77號卷第42頁;本院卷㈠第220頁至第221頁、第406頁至第407頁;第445頁、第449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㈣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57頁、第278頁至第279頁)。 ⒉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以證人及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22頁至第224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32頁至第433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5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㈠第214頁至第215頁、第445頁至第446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㈢第28頁、第41頁至第44頁、第107頁;卷㈣第67-71頁、第90頁)。 ⒊被告辛○○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44頁至第34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743頁至第746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㈡第172頁至第173頁、卷㈥第56-57、106、130頁)。 ⒋告訴人即被害人楊佩蓉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㈠第85頁至第86頁)。 ⒌告訴人楊佩蓉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1份(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㈠第91頁至第97頁)。 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辛○○)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193頁至第200頁)。 ⒎被告戊○○手機內之人頭帳戶資料(辛○○)及對話截圖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35頁至第147頁)。 ⒏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戊○○)暨扣押物品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甲○○)暨扣押物品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01頁至第105頁、第215頁至第217頁)。 ⒐人頭帳戶提領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209頁至第210頁)。 ⒑愛發客旅館之住宿名單1份(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1頁至第51頁)。 ⑧ 邱柔榛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4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邱柔榛,並佯稱在黃金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邱柔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被告辛○○之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出。 【新竹地檢以112年度偵字第1041號移送併辦】 111年5月18日中午12時35分許 (起訴書誤繕為12時42分,應予更正) 28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辛○○) ⒈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95頁至第99頁、第111頁至第115頁、第151頁、第159頁、第189頁至第19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卷㈠第440頁至第441頁、第554頁至第556頁;111年度聲羈字第56號卷第42頁至第44頁;111年度偵聲字第77號卷第42頁;本院卷㈠第220頁至第221頁、第406頁至第407頁;第445頁、第449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㈣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57頁、第278頁至第279頁)。 ⒉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以證人及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22頁至第224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32頁至第433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5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㈠第214頁至第215頁、第445頁至第446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㈢第28頁、第41頁至第44頁、第107頁;卷㈣第67-71頁、第90頁)。 ⒊被告辛○○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44頁至第34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743頁至第746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㈡第172頁至第173頁、卷㈥第56-57、106、130頁)。 ⒋告訴人即被害人邱柔榛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㈠第119頁至第121頁)。 ⒌告訴人邱柔榛提供之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紙(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㈠第136頁)。 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辛○○)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193頁至第200頁)。 ⒎被告戊○○手機內之人頭帳戶資料(辛○○)及對話截圖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35頁至第147頁)。 ⒏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戊○○)暨扣押物品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甲○○)暨扣押物品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01頁至第105頁、第215頁至第217頁)。 ⒐人頭帳戶提領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209頁至第210頁)。 ⒑愛發客旅館之住宿名單1份(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1頁至第51頁)。 ⑨ 王湘凌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派愛族結識王湘凌,並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王湘凌,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王湘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被告辛○○之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出。 111年5月18日上午10時21分許 8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辛○○) ⒈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95頁至第99頁、第111頁至第115頁、第151頁、第159頁、第189頁至第19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卷㈠第440頁至第441頁、第554頁至第556頁;111年度聲羈字第56號卷第42頁至第44頁;111年度偵聲字第77號卷第42頁;本院卷㈠第220頁至第221頁、第406頁至第407頁;第445頁、第449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㈣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57頁、第278頁至第279頁)。 ⒉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以證人及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22頁至第224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32頁至第433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5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㈠第214頁至第215頁、第445頁至第446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㈢第28頁、第41頁至第44頁、第107頁;卷㈣第67-71頁、第90頁)。 ⒊被告辛○○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44頁至第34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743頁至第746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㈡第172頁至第173頁、卷㈥第56-57、106、130頁)。 ⒋告訴人即被害人王湘凌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291頁至第295頁)。 ⒌告訴人王湘凌提供之匯款時序表、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各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296頁、第302頁至第305頁)。 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辛○○)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193頁至第200頁)。 ⒎被告戊○○手機內之人頭帳戶資料(辛○○)及對話截圖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35頁至第147頁)。 ⒏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戊○○)暨扣押物品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甲○○)暨扣押物品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01頁至第105頁、第215頁至第217頁)。 ⒐人頭帳戶提領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209頁至第210頁)。 ⒑愛發客旅館之住宿名單1份(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1頁至第51頁)。 ⑩ 陳家福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7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家福,佯稱投資香港外匯買賣黃金與石油期貨可獲利云云,致陳家福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被告王家勁之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出。 111年5月24日中午12時46分許 139萬5,000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家勁) ⒈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95頁至第99頁、第111頁至第115頁、第151頁、第159頁、第189頁至第19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卷㈠第440頁至第441頁、第554頁至第556頁;111年度聲羈字第56號卷第42頁至第44頁;111年度偵聲字第77號卷第42頁;本院卷㈠第220頁至第221頁、第406頁至第407頁;第445頁、第449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㈣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57頁、第278頁至第279頁)。 ⒉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以證人及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22頁至第224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32頁至第433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5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㈠第214頁至第215頁、第445頁至第446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㈢第28頁、第41頁至第44頁、第107頁;卷㈣第67-71頁、第90頁)。 ⒊被告王家勁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25頁至第327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702頁至第703頁;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1號卷第35頁至第37頁、第39頁至第42頁;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20號卷第32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㈡第173頁、第223頁、第315頁;卷㈣第94頁至第97頁、第114頁至第115頁)。 ⒋告訴人即被害人陳家福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309頁至第315頁)。 ⒌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家勁)之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各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201頁至第208頁)。 ⒍被告戊○○手機內之人頭帳戶資料(辛○○)及對話截圖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35頁至第147頁)。 ⒎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戊○○)暨扣押物品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甲○○)暨扣押物品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01頁至第105頁、第215頁至第217頁)。 ⒏人頭帳戶提領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209頁至第210頁)。 ⒐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8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20432號函暨所附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家勁)之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家勁)之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07號卷第25頁至第29頁;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55頁至第59頁)。 111年5月24日中午12時49分許 29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家勁) ⑪ 倪宜君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sweet ring結識倪宜君,並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倪宜君,向其佯稱可利用摩根大通APP之漏洞投資獲利云云,致倪宜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被告王家勁之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出。 111年5月26日上午11時39分許 30萬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家勁) ⒈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95頁至第99頁、第111頁至第115頁、第151頁、第159頁、第189頁至第19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卷㈠第440頁至第441頁、第554頁至第556頁;111年度聲羈字第56號卷第42頁至第44頁;111年度偵聲字第77號卷第42頁;本院卷㈠第220頁至第221頁、第406頁至第407頁;第445頁、第449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㈣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57頁、第278頁至第279頁)。 ⒉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以證人及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22頁至第224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32頁至第433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5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㈠第214頁至第215頁、第445頁至第446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㈢第28頁、第41頁至第44頁、第107頁;卷㈣第67-71頁、第90頁)。 ⒊被告王家勁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25頁至第327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702頁至第703頁;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1號卷第35頁至第37頁、第39頁至第42頁;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20號卷第32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㈡第173頁、第223頁、第315頁;卷㈣第94頁至第97頁、第114頁至第115頁)。 ⒋被害人倪宜君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321頁至第322頁)。 ⒌被害人倪宜君提供之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紙(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327頁)。 ⒍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家勁)之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各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201頁至第208頁)。 ⒎被告戊○○手機內之人頭帳戶資料(辛○○)及對話截圖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35頁至第147頁)。 ⒏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戊○○)暨扣押物品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甲○○)暨扣押物品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01頁至第105頁、第215頁至第217頁)。 ⒐人頭帳戶提領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209頁至第210頁)。 ⑫ 洪淑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初透過臉書結識洪淑女,並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洪淑女,向其佯稱因買屋需向其借貸金錢繳納稅金云云,致洪淑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被告王家勁之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出。 111年5月26日下午2時9分許 (起訴書附表四誤繕為「14時16分」應予更正)。 2萬2,000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家勁) ⒈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95頁至第99頁、第111頁至第115頁、第151頁、第159頁、第189頁至第19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卷㈠第440頁至第441頁、第554頁至第556頁;111年度聲羈字第56號卷第42頁至第44頁;111年度偵聲字第77號卷第42頁;本院卷㈠第220頁至第221頁、第406頁至第407頁;第445頁、第449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㈣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57頁、第278頁至第279頁)。 ⒉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以證人及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22頁至第224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32頁至第433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5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㈠第214頁至第215頁、第445頁至第446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㈢第28頁、第41頁至第44頁、第107頁;卷㈣第67-71頁、第90頁)。 ⒊被告王家勁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25頁至第327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702頁至第703頁;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1號卷第35頁至第37頁、第39頁至第42頁;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20號卷第32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㈡第173頁、第223頁、第315頁;卷㈣第94頁至第97頁、第114頁至第115頁)。 ⒋告訴人即被害人洪淑女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329頁至第333頁)。 ⒌告訴人洪淑女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339頁)。 ⒍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家勁)之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各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201頁至第208頁)。 ⒎被告戊○○手機內之人頭帳戶資料(辛○○)及對話截圖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35頁至第147頁)。 ⒏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戊○○)暨扣押物品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甲○○)暨扣押物品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01頁至第105頁、第215頁至第217頁)。 ⒐人頭帳戶提領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209頁至第210頁)。 ⑬ 廖瑞珠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探探交友軟體結識廖瑞珠,並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廖瑞珠,向其佯稱投資加密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廖瑞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被告王家勁之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出。 111年5月27日上午11時30分許 (起訴書附表四誤繕為「12時30分」應予更正) 5萬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家勁) ⒈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95頁至第99頁、第111頁至第115頁、第151頁、第159頁、第189頁至第19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卷㈠第440頁至第441頁、第554頁至第556頁;111年度聲羈字第56號卷第42頁至第44頁;111年度偵聲字第77號卷第42頁;本院卷㈠第220頁至第221頁、第406頁至第407頁;第445頁、第449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㈣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57頁、第278頁至第279頁)。 ⒉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以證人及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22頁至第224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32頁至第433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5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㈠第214頁至第215頁、第445頁至第446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㈢第28頁、第41頁至第44頁、第107頁;卷㈣第67-71頁、第90頁)。 ⒊被告王家勁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25頁至第327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702頁至第703頁;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1號卷第35頁至第37頁、第39頁至第42頁;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20號卷第32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㈡第173頁、第223頁、第315頁;卷㈣第94頁至第97頁、第114頁至第115頁)。 ⒋告訴人即被害人廖瑞珠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341頁至第344頁)。 ⒌告訴人廖瑞珠提供之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紙(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349頁)。 ⒍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家勁)之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各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201頁至第208頁)。 ⒎被告戊○○手機內之人頭帳戶資料(辛○○)及對話截圖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35頁至第147頁)。 ⒏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戊○○)暨扣押物品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甲○○)暨扣押物品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01頁至第105頁、第215頁至第217頁)。 ⒐人頭帳戶提領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209頁至第210頁)。 ⑭ 林盈甄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BEETALK交友軟體結識林盈甄,並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盈甄,向其佯稱投資外匯期貨可獲利云云,致林盈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被告王家勁之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出。 111年5月27日中午12時44分許 3萬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家勁) ⒈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95頁至第99頁、第111頁至第115頁、第151頁、第159頁、第189頁至第19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卷㈠第440頁至第441頁、第554頁至第556頁;111年度聲羈字第56號卷第42頁至第44頁;111年度偵聲字第77號卷第42頁;本院卷㈠第220頁至第221頁、第406頁至第407頁;第445頁、第449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㈣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57頁、第278頁至第279頁)。 ⒉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以證人及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22頁至第224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32頁至第433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5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㈠第214頁至第215頁、第445頁至第446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㈢第28頁、第41頁至第44頁、第107頁;卷㈣第67-71頁、第90頁)。 ⒊被告王家勁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25頁至第327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702頁至第703頁;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1號卷第35頁至第37頁、第39頁至第42頁;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20號卷第32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㈡第173頁、第223頁、第315頁;卷㈣第94頁至第97頁、第114頁至第115頁)。 ⒋告訴人即被害人林盈甄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351頁至第352頁)。 ⒌告訴人林盈甄所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1份(福建金門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209號卷第41-45頁)。 ⒍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家勁)之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201頁至第208頁、第355頁)。 ⒎被告戊○○手機內之人頭帳戶資料(辛○○)及對話截圖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35頁至第147頁)。 ⒏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戊○○)暨扣押物品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甲○○)暨扣押物品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01頁至第105頁、第215頁至第217頁)。 ⒐人頭帳戶提領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209頁至第210頁)。 ⑮ 己○○ 【⑴至⑷: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9號、新竹地檢以111年度偵字第15441號移送併辦】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日透過「蜜蜂」交友軟體結識己○○,並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己○○,向其佯稱可投資石油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先於右列⑴至⑷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右列⑴至⑷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⑴至⑷所示被告辛○○之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出;復於右列⑸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右列⑸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⑸所示被告王家勁之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出。 ⑴111年5月19日上午10時41分許 ⑴5萬元 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辛○○) ⒈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95頁至第99頁、第111頁至第115頁、第151頁、第159頁、第189頁至第19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卷㈠第440頁至第441頁、第554頁至第556頁;111年度聲羈字第56號卷第42頁至第44頁;111年度偵聲字第77號卷第42頁;本院卷㈠第220頁至第221頁、第406頁至第407頁;第445頁、第449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㈣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57頁、第278頁至第279頁)。 ⒉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以證人及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22頁至第224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32頁至第433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5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㈠第214頁至第215頁、第445頁至第446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㈢第28頁、第41頁至第44頁、第107頁;卷㈣第67-71頁、第90頁)。 ⒊被告王家勁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25頁至第327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702頁至第703頁;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1號卷第35頁至第37頁、第39頁至第42頁;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20號卷第32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㈡第173頁、第223頁、第315頁;卷㈣第94頁至第97頁、第114頁至第115頁)。 ⒋被告辛○○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44頁至第34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743頁至第746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㈡第172頁至第173頁、卷㈥第56-57、106、130頁)。 ⒌告訴人即被害人己○○於警詢之證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3頁至第5頁)。 ⒍告訴人己○○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截圖各1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7頁、第8頁)。 ⒎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家勁)之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各1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39頁至第44頁;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201頁至第208頁)。 ⒏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辛○○)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各1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31頁至第38頁;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185頁至第192頁)。 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辛○○)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7頁至第24頁;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193頁至第200頁)。 ⒑被告戊○○手機內之人頭帳戶資料(辛○○)及對話截圖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35頁至第147頁)。 ⒒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戊○○)暨扣押物品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甲○○)暨扣押物品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01頁至第105頁、第215頁至第217頁)。 ⑵111年5月19日上午10時44分許 ⑵5萬元 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辛○○) ⑶111年5月23日上午9時13分許 ⑶10萬元 ⑶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辛○○) ⑷111年5月24日上午11時0分許 ⑷10萬元 ⑷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辛○○) ⑸111年5月26日上午9時54分許 ⑸10萬元 ⑸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家勁) ⑯ 癸○○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某日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癸○○,向癸○○佯稱:投資黃金可獲利,並以註冊會員、繳會費、傭金、處理費等理由指示癸○○匯款云云,致癸○○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被告王家勁之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出。 111年5月25日上午9時44分許 【被告王家勁之追加起訴書(112年度金訴字第17號)誤繕為「111年5月24日」,業經公訴人於113年7月10日審理程序中更正)】 5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家勁) ⒈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95頁至第99頁、第111頁至第115頁、第151頁、第159頁、第189頁至第19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卷㈠第440頁至第441頁、第554頁至第556頁;111年度聲羈字第56號卷第42頁至第44頁;111年度偵聲字第77號卷第42頁;本院卷㈠第220頁至第221頁、第406頁至第407頁;第445頁、第449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㈣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57頁、第278頁至第279頁)。 ⒉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以證人及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22頁至第224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32頁至第433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5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㈠第214頁至第215頁、第445頁至第446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㈢第28頁、第41頁至第44頁、第107頁;卷㈣第67-71頁、第90頁)。 ⒊被告王家勁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25頁至第327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702頁至第703頁;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1號卷第35頁至第37頁、第39頁至第42頁;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20號卷第32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㈡第173頁、第223頁、第315頁;卷㈣第94頁至第97頁、第114頁至第115頁)。 ⒋告訴人即被害人癸○○於警詢之證述(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偵查卷宗第5頁至第7頁)。 ⒌告訴人癸○○提供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投資網站截圖各1份、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1紙、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1份(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偵查卷宗第35頁、第37頁至第52頁)。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7月27日台新作文字第11124769號函暨所附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家勁)之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各1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9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31902號函暨所附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家勁)之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項變更/掛失申請書、金融卡掛失補發暨各項變更申請書各1份(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29頁至第151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9頁至第24頁;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刑事案件移送報告書第55-59頁)。 ⒎被告戊○○手機內之人頭帳戶資料(辛○○)及對話截圖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35頁至第147頁)。 ⒏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戊○○)暨扣押物品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甲○○)暨扣押物品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01頁至第105頁、第215頁至第217頁)。 ⑰ 乙○○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9日透過交友軟體結識乙○○,並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乙○○,向其佯稱:要投資虛擬貨幣,需先儲值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被告王家勁之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出。 111年5月27日上午11時57分許 71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家勁) ⒈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95頁至第99頁、第111頁至第115頁、第151頁、第159頁、第189頁至第19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卷㈠第440頁至第441頁、第554頁至第556頁;111年度聲羈字第56號卷第42頁至第44頁;111年度偵聲字第77號卷第42頁;本院卷㈠第220頁至第221頁、第406頁至第407頁;第445頁、第449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㈣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57頁、第278頁至第279頁)。 ⒉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以證人及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22頁至第224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32頁至第433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5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㈠第214頁至第215頁、第445頁至第446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㈢第28頁、第41頁至第44頁、第107頁;卷㈣第67-71頁、第90頁)。 ⒊被告王家勁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25頁至第327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702頁至第703頁;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1號卷第35頁至第37頁、第39頁至第42頁;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20號卷第32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㈡第173頁、第223頁、第315頁;卷㈣第94頁至第97頁、第114頁至第115頁)。 ⒋告訴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之證述(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3頁至第15頁)。 ⒌告訴人乙○○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1紙、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1份(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61頁至第62頁、第64頁、第67頁至第100頁)。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7月27日台新作文字第11124769號函暨所附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家勁)之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各1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9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31902號函暨所附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家勁)之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項變更/掛失申請書、金融卡掛失補發暨各項變更申請書各1份(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29頁至第151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9頁至第24頁;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刑事案件移送報告書第55-59頁)。 ⒎被告戊○○手機內之人頭帳戶資料(辛○○)及對話截圖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35頁至第147頁)。 ⒏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戊○○)暨扣押物品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甲○○)暨扣押物品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01頁至第105頁、第215頁至第217頁)。 ⑱ 壬○○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8日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壬○○,並向壬○○佯稱:可匯款儲值至指定之博弈平台投資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被告王家勁之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出。 111年5月27日上午9時23分許 5萬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家勁) ⒈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95頁至第99頁、第111頁至第115頁、第151頁、第159頁、第189頁至第19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卷㈠第440頁至第441頁、第554頁至第556頁;111年度聲羈字第56號卷第42頁至第44頁;111年度偵聲字第77號卷第42頁;本院卷㈠第220頁至第221頁、第406頁至第407頁;第445頁、第449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㈣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57頁、第278頁至第279頁)。 ⒉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以證人及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22頁至第224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32頁至第433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5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㈠第214頁至第215頁、第445頁至第446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㈢第28頁、第41頁至第44頁、第107頁;卷㈣第67-71頁、第90頁)。 ⒊被告王家勁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25頁至第327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702頁至第703頁;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1號卷第35頁至第37頁、第39頁至第42頁;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20號卷第32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㈡第173頁、第223頁、第315頁;卷㈣第94頁至第97頁、第114頁至第115頁)。 ⒋告訴人即被害人壬○○於警詢之證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偵查卷第5頁至第8頁)。 ⒌告訴人壬○○提供之轉帳明細截圖1紙、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份、投資網站截圖1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第21頁、第25頁至第83頁)。 ⒍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家勁)之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各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201頁至第208頁)。 ⒎被告戊○○手機內之人頭帳戶資料(辛○○)及對話截圖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35頁至第147頁)。 ⒏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戊○○)暨扣押物品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甲○○)暨扣押物品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01頁至第105頁、第215頁至第217頁)。 ⑲ 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透過交友軟體結識丁○○,並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丁○○,並向其佯稱:可投資購買香港法拍屋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被告王家勁之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出。 111年5月25日上午10時25分許 【被告王家勁之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時26分許」,應予更正】 6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家勁) ⒈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95頁至第99頁、第111頁至第115頁、第151頁、第159頁、第189頁至第19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卷㈠第440頁至第441頁、第554頁至第556頁;111年度聲羈字第56號卷第42頁至第44頁;111年度偵聲字第77號卷第42頁;本院卷㈠第220頁至第221頁、第406頁至第407頁;第445頁、第449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㈣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57頁、第278頁至第279頁)。 ⒉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以證人及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22頁至第224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32頁至第433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5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㈠第214頁至第215頁、第445頁至第446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㈢第28頁、第41頁至第44頁、第107頁;卷㈣第67-71頁、第90頁)。 ⒊被告王家勁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25頁至第327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702頁至第703頁;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1號卷第35頁至第37頁、第39頁至第42頁;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20號卷第32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㈡第173頁、第223頁、第315頁;卷㈣第94頁至第97頁、第114頁至第115頁)。 ⒋告訴人即被害人丁○○於警詢之證述(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09號卷第57頁至第60頁)。 ⒌告訴人丁○○提供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份、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1紙(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09號卷第113頁至第122頁)。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7月27日台新作文字第11124769號函暨所附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家勁)之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各1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9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31902號函暨所附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家勁)之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項變更/掛失申請書、金融卡掛失補發暨各項變更申請書各1份(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29頁至第151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9頁至第24頁;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刑事案件移送報告書第55-59頁)。 ⒎被告戊○○手機內之人頭帳戶資料(辛○○)及對話截圖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35頁至第147頁)。 ⒏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戊○○)暨扣押物品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甲○○)暨扣押物品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01頁至第105頁、第215頁至第217頁)。 ⑳ 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31日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庚○○,並向其佯稱:於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被告王家勁之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出。 111年5月27日下午2時57分許 【被告王家勁之追加起訴書誤載為「下午3時11分許」,應予更正】 5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家勁) ⒈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95頁至第99頁、第111頁至第115頁、第151頁、第159頁、第189頁至第19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卷㈠第440頁至第441頁、第554頁至第556頁;111年度聲羈字第56號卷第42頁至第44頁;111年度偵聲字第77號卷第42頁;本院卷㈠第220頁至第221頁、第406頁至第407頁;第445頁、第449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㈣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57頁、第278頁至第279頁)。 ⒉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以證人及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22頁至第224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32頁至第433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5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㈠第214頁至第215頁、第445頁至第446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㈢第28頁、第41頁至第44頁、第107頁;卷㈣第67-71頁、第90頁)。 ⒊被告王家勁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25頁至第327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702頁至第703頁;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1號卷第35頁至第37頁、第39頁至第42頁;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20號卷第32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㈡第173頁、第223頁、第315頁;卷㈣第94頁至第97頁、第114頁至第115頁)。 ⒋告訴人即被害人庚○○於警詢之證述(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25頁至第30頁)。 ⒌告訴人庚○○提供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份、中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06頁至第116頁)。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7月27日台新作文字第11124769號函暨所附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家勁)之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各1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9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31902號函暨所附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家勁)之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項變更/掛失申請書、金融卡掛失補發暨各項變更申請書各1份(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29頁至第151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9頁至第24頁;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刑事案件移送報告書第55-59頁)。 ⒎被告戊○○手機內之人頭帳戶資料(辛○○)及對話截圖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35頁至第147頁)。 ⒏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戊○○)暨扣押物品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甲○○)暨扣押物品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01頁至第105頁、第215頁至第217頁)。 ㉑ 丙○○ 【㉑⑴部分,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70號、新竹地檢以112年度偵字第1059號、3055號移送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初透過交友軟體結識丙○○,並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丙○○,向其佯稱:於香港投資法拍屋可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先於右列⑴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右列⑴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⑴所示被告辛○○之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出;復於右列⑵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右列⑵所示匯款金額至右列⑵所示被告王家勁之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出。 ⑴111年5月25日下午1時0分許 ⑴10萬3,547元 ⑴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辛○○) ⒈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95頁至第99頁、第111頁至第115頁、第151頁、第159頁、第189頁至第19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卷㈠第440頁至第441頁、第554頁至第556頁;111年度聲羈字第56號卷第42頁至第44頁;111年度偵聲字第77號卷第42頁;本院卷㈠第220頁至第221頁、第406頁至第407頁;第445頁、第449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㈣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57頁、第278頁至第279頁)。 ⒉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以證人及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22頁至第224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32頁至第433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5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㈠第214頁至第215頁、第445頁至第446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㈢第28頁、第41頁至第44頁、第107頁;卷㈣第67-71頁、第90頁)。 ⒊被告王家勁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25頁至第327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702頁至第703頁;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1號卷第35頁至第37頁、第39頁至第42頁;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20號卷第32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㈡第173頁、第223頁、第315頁;卷㈣第94頁至第97頁、第114頁至第115頁)。 ⒋被告辛○○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44頁至第34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743頁至第746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㈡第172頁至第173頁、卷㈥第56-57、106、130頁)。 ⒌告訴人即被害人丙○○於警詢之證述(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1號卷第13頁至第16頁)。 ⒍告訴人丙○○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各1紙(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1號卷第31頁、第33頁、第39頁至第45頁)。 ⒎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家勁)之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各1份(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1號卷第21頁至第28頁;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201頁至第208頁)。 ⒏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辛○○)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各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185頁至第192頁)。 ⒐被告戊○○手機內之人頭帳戶資料(辛○○)及對話截圖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35頁至第147頁)。 ⒑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戊○○)暨扣押物品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甲○○)暨扣押物品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01頁至第105頁、第215頁至第217頁)。 ⑵111年5月27日上午11時27分許 ⑵59萬8,000元 ⑵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家勁) ㉒ 周名花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周名花,並向其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周名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被告王家勁之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出。 111年5月25日中午12時1分許 3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家勁) ⒈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95頁至第99頁、第111頁至第115頁、第151頁、第159頁、第189頁至第19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卷㈠第440頁至第441頁、第554頁至第556頁;111年度聲羈字第56號卷第42頁至第44頁;111年度偵聲字第77號卷第42頁;本院卷㈠第220頁至第221頁、第406頁至第407頁;第445頁、第449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㈣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57頁、第278頁至第279頁)。 ⒉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以證人及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22頁至第224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32頁至第433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5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㈠第214頁至第215頁、第445頁至第446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㈢第28頁、第41頁至第44頁、第107頁;卷㈣第67-71頁、第90頁)。 ⒊被告王家勁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25頁至第327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702頁至第703頁;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1號卷第35頁至第37頁、第39頁至第42頁;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20號卷第32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㈡第173頁、第223頁、第315頁;卷㈣第94頁至第97頁、第114頁至第115頁)。 ⒋告訴人即被害人周名花於警詢之證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5頁至第9頁)。 ⒌告訴人周名花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1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17頁、第21頁至第31頁)。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7月7日台新作文字第11121722號函暨所附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家勁)之交易明細1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11頁至第16頁;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刑事案件移送報告書第55-59頁)。 ⒎被告戊○○手機內之人頭帳戶資料(辛○○)及對話截圖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35頁至第147頁)。 ⒏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戊○○)暨扣押物品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甲○○)暨扣押物品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01頁至第105頁、第215頁至第217頁)。 ㉓ 郭利彰 【本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71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9日上午10時許起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郭利彰,並向其佯稱:投資黃金期貨可獲利云云,致郭利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被告辛○○之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出。 111年5月23日上午9時27分許 30萬元 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辛○○) ⒈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95頁至第99頁、第111頁至第115頁、第151頁、第159頁、第189頁至第19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卷㈠第440頁至第441頁、第554頁至第556頁;111年度聲羈字第56號卷第42頁至第44頁;111年度偵聲字第77號卷第42頁;本院卷㈠第220頁至第221頁、第406頁至第407頁;第445頁、第449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㈣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57頁、第278頁至第279頁)。 ⒉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以證人及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22頁至第224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32頁至第433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5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㈠第214頁至第215頁、第445頁至第446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㈢第28頁、第41頁至第44頁、第107頁;卷㈣第67-71頁、第90頁)。 ⒊被告辛○○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44頁至第34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743頁至第746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㈡第172頁至第173頁、卷㈥第56-57、106、130頁)。 ⒋告訴人即被害人郭利彰於警詢之證述(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6號卷第19頁至第22頁)。 ⒌告訴人郭利彰提供之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1紙、LINE對話紀錄1份(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6號卷第25頁、第41頁至第43頁)。 ⒍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辛○○)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2份(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6號卷第31頁至第40頁;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185頁至第192頁)。 ⒎被告戊○○手機內之人頭帳戶資料(辛○○)及對話截圖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35頁至第147頁)。 ⒏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戊○○)暨扣押物品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甲○○)暨扣押物品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01頁至第105頁、第215頁至第217頁)。 ㉔ 李玉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間某日透過臉書結識李玉玲,並陸續以臉書及LINE通訊軟體向其佯稱:跟很多人借錢需要賣房子還錢,賣房子要過橋墊支、繳保證金云云,致李玉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被告王家勁之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出。 111年5月26日上午11時36分許 【被告王家勁之追加起訴書誤繕為「上午10時20分許」,應予更正】 45萬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家勁) 【追加起訴書誤繕為「台新銀行帳戶」,業據公訴人於113年7月10日審理中更正】 ⒈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95頁至第99頁、第111頁至第115頁、第151頁、第159頁、第189頁至第19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卷㈠第440頁至第441頁、第554頁至第556頁;111年度聲羈字第56號卷第42頁至第44頁;111年度偵聲字第77號卷第42頁;本院卷㈠第220頁至第221頁、第406頁至第407頁;第445頁、第449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㈣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57頁、第278頁至第279頁)。 ⒉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以證人及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22頁至第224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32頁至第433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5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㈠第214頁至第215頁、第445頁至第446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㈢第28頁、第41頁至第44頁、第107頁;卷㈣第67-71頁、第90頁)。 ⒊被告王家勁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25頁至第327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702頁至第703頁;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1號卷第35頁至第37頁、第39頁至第42頁;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20號卷第32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㈡第173頁、第223頁、第315頁;卷㈣第94頁至第97頁、第114頁至第115頁)。 ⒋告訴人即被害人李玉玲於警詢之證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5頁至第6頁)。 ⒌告訴人李玉玲提供之高雄銀行入戶電匯匯款回條1紙、詐騙集團提供之證件及匯款資料1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41頁、第45頁至第47頁)。 ⒍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家勁)之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各1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49頁至第54頁;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201頁至第208頁)。 ⒎被告戊○○手機內之人頭帳戶資料(辛○○)及對話截圖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35頁至第147頁)。 ⒏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戊○○)暨扣押物品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甲○○)暨扣押物品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01頁至第105頁、第215頁至第217頁)。 ㉕ 黃瑞堂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12號、新竹地檢以112年度偵字第1059號、3055號移送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8日間透過LINE通訊軟體結識黃瑞堂,並向其佯稱:在「Meta Trader 5」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黃瑞堂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被告辛○○之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出。 111年5月18日上午10時47分許 50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辛○○) ⒈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95頁至第99頁、第111頁至第115頁、第151頁、第159頁、第189頁至第19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卷㈠第440頁至第441頁、第554頁至第556頁;111年度聲羈字第56號卷第42頁至第44頁;111年度偵聲字第77號卷第42頁;本院卷㈠第220頁至第221頁、第406頁至第407頁;第445頁、第449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㈣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57頁、第278頁至第279頁)。 ⒉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以證人及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22頁至第224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32頁至第433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5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㈠第214頁至第215頁、第445頁至第446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㈢第28頁、第41頁至第44頁、第107頁;卷㈣第67-71頁、第90頁)。 ⒊被告辛○○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44頁至第346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743頁至第746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㈡第172頁至第173頁、卷㈥第56-57、106、130頁)。 ⒋被害人黃瑞堂於警詢之證述(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55號卷第3頁至第5頁)。 ⒌被害人黃瑞堂提供之投資APP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被害人黃瑞堂彰化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1紙(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55號卷第37頁、第39頁、第47頁、第63頁至第75頁)。 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辛○○)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55號卷第55頁至第62頁;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㈡第193頁至第200頁)。 ⒎被告戊○○手機內之人頭帳戶資料(辛○○)及對話截圖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35頁至第147頁)。 ⒏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戊○○)暨扣押物品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甲○○)暨扣押物品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01頁至第105頁、第215頁至第217頁)。 ㉖ 溫淑溢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間某時起,透過抖音結識溫淑溢,並以LINE通訊軟體向其佯稱:有管道可投資未上市之中國控股有限公司股票獲利云云,致溫淑溢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被告王家勁之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出。 111年5月27日中午12時47分許 【被告王家勁之併辦意旨書誤載為同日「中午12時51分許」,應予更正】 1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家勁) ⒈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95頁至第99頁、第111頁至第115頁、第151頁、第159頁、第189頁至第19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卷㈠第440頁至第441頁、第554頁至第556頁;111年度聲羈字第56號卷第42頁至第44頁;111年度偵聲字第77號卷第42頁;本院卷㈠第220頁至第221頁、第406頁至第407頁;第445頁、第449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㈣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57頁、第278頁至第279頁)。 ⒉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以證人及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22頁至第224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32頁至第433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5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㈠第214頁至第215頁、第445頁至第446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㈢第28頁、第41頁至第44頁、第107頁;卷㈣第67-71頁、第90頁)。 ⒊被告王家勁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25頁至第327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702頁至第703頁;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1號卷第35頁至第37頁、第39頁至第42頁;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20號卷第32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㈡第173頁、第223頁、第315頁;卷㈣第94頁至第97頁、第114頁至第115頁)。 ⒋告訴人即被害人溫淑溢於警詢之證述(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93號卷第9頁至第12頁)。 ⒌告訴人溫淑溢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LINE對話紀錄截圖3紙(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93號卷第35頁、第41頁至第43頁)。 ⒍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家勁)之基本資料、開戶申請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93號卷第23頁至第27頁;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刑事案件移送報告書第55-59頁)。 ⒎被告戊○○手機內之人頭帳戶資料(辛○○)及對話截圖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35頁至第147頁)。 ⒏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戊○○)暨扣押物品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甲○○)暨扣押物品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01頁至第105頁、第215頁至第217頁)。 ㉗ 潘紀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6日中午12時許起,以LINE通訊軟體向潘紀云佯稱:可投資貴金屬保證獲利云云,致潘紀云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被告王家勁之帳戶內,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出。 111年5月27日下午1時10分許 5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家勁) ⒈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95頁至第99頁、第111頁至第115頁、第151頁、第159頁、第189頁至第191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卷㈠第440頁至第441頁、第554頁至第556頁;111年度聲羈字第56號卷第42頁至第44頁;111年度偵聲字第77號卷第42頁;本院卷㈠第220頁至第221頁、第406頁至第407頁;第445頁、第449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㈣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57頁、第278頁至第279頁)。 ⒉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以證人及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222頁至第224頁;111年度偵字第5552號卷第432頁至第433頁;111年度聲羈字第85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㈠第214頁至第215頁、第445頁至第446頁;卷㈡第127頁、第315頁;卷㈢第28頁、第41頁至第44頁、第107頁;卷㈣第67-71頁、第90頁)。 ⒊被告王家勁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325頁至第327頁;111年度偵字第4098號卷㈡第702頁至第703頁;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1號卷第35頁至第37頁、第39頁至第42頁;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20號卷第32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卷㈡第173頁、第223頁、第315頁;卷㈣第94頁至第97頁、第114頁至第115頁)。 ⒋告訴人即被害人潘紀云於警詢之證述(113年度偵字第270號卷第7頁至第9頁)。 ⒌告訴人潘紀云提供之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1份(113年度偵字第270號卷第17頁)。 ⒍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家勁)之基本資料、開戶申請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3年度偵字第270號卷第27頁至第30頁;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刑事案件移送報告書第55-59頁)。 ⒎被告戊○○手機內之人頭帳戶資料(辛○○)及對話截圖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35頁至第147頁)。 ⒏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戊○○)暨扣押物品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甲○○)暨扣押物品表1份(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卷㈠第101頁至第105頁、第215頁至第21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