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06-21

案號

KLDM-112-附民-718-20240621-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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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18號 原 告 丁光慧 被 告 楊耀為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 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原告陳楷婷對被告羅若芸」之記 載,應更正為「原告丁光慧對被告楊耀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112年6月21日公布增訂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中, 理由二、第1列記載「原告陳楷婷對被告羅若芸」,顯係誤載,應更正為「原告丁光慧對被告楊耀為」;此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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