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5
案號
KLDM-112-附民-789-2024101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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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89號 原 告 孔美鳳 被 告 劉力丞 曹泰源 王亮穎 林佳緯 吳家瑜 陳家倫 李永騰 溫振偉 謝孟矩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2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劉力丞、曹泰源、王亮穎等3人被訴妨害自由案 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以112年度訴字第326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劉力丞、曹泰源、王亮穎等3人均無罪。惟因原告起訴時即已併為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