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2

案號

KLDM-112-附民-960-2024102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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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60號 原 告 邱德瑋 被 告 陳翠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基金簡字第33號(由112年度金訴字第55 5號改分)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翔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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