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09

案號

KLDM-113-交易-177-20241109-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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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7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祥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8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祥豪於民國112年9月18日中午1時30 分許,駕駛車牌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仁愛區南榮路外側車道往基隆市區方向行駛,至南榮路507號前路段,適遇同車道行駛在前、由告訴人何品希駕駛之NQH-2088號機車,被告欲變換車道超越前車時,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告訴人機車已亮起左轉燈,應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竟疏未注意、仍貿然變換車道欲超越告訴人機車,告訴人亦未充分注意左後方內側車道之被告來車,導致兩車發生碰撞,告訴人倒地,受有左手肘擦傷、左手擦傷、左踝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第303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何品希告訴被告莊祥豪之案件,公訴人認被告 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委由告訴代理人即其母何榆翎與被告經本院調解成立,有本院113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95號調解筆錄在卷可參,嗣告訴人於113年10月30日具狀撤回本件刑事告訴(詳本院113年10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告訴人書具之撤回告訴聲請狀)。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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