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22

案號

KLDM-113-交易-283-20250122-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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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宏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 0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王麗佳告訴被告張宏瑋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 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王麗佳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7023號   被   告 張宏瑋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0             0巷0弄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宏瑋於民國113年5月15日上午8時46分許,騎乘車號000-0 00號機車,沿基隆市中山區中和路164巷,往復興路方向行駛,至中和路164巷48號前路段,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應減速注意妥採適當安全措施,竟貿然前行,適王麗佳徒步行經上址,亦未注意應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而於接近行人穿越道時即橫向穿越道路,張宏瑋煞車不及,機車撞擊王麗佳,致王麗佳受有左肩挫傷、右手肘挫傷、右大腿挫傷、頸部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王麗佳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項目及待證事項 編號 證據 待證事項 一 被告張宏瑋之供述 被告於上揭時地與告訴人發生車禍 二 告訴人王麗佳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三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照片、路口監視器檔案及擷取畫面 本案車禍現場路況、被告及告訴人行進方向、車禍過程及車禍後停留位置及車損情形 四 診斷證明書 告訴人所受傷害 五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基宜區0000000號) 被告騎乘機車未注意前述事項,為本件車禍肇事次因。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張長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洪士評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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