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14

案號

KLDM-113-交易-71-20250114-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少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0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被告游少愷於民國112年6月7日上午8時48分 許,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往東海街方向,行駛在兩車道中間,至義一路14號臺灣銀行基隆分行前路段,欲右轉進入停車場,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右後方輛,未保持安全間隔,貿然向右轉彎,適同車道右後方告訴人賴瑾庭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駛至同一地點,見狀煞車不及,告訴人賴瑾庭機車車頭與被告游少愷機車右後車身撞擊,告訴人賴瑾庭人車倒地,受有右側肩胛峰鎖骨關節脫位、右肩擦挫傷、右耳擦挫傷、頭皮鈍挫傷、右膝及右踝擦挫傷之傷害。案經賴瑾庭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因認被告游少愷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游少愷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並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73號檢察官起訴書1件在卷可稽。嗣告訴人賴瑾庭於本院114年1月14日審判程序時指述:「{對本案處理有何意見?}一、本件調解有成立。二、被告目前已經將新台幣50,000元整全部匯款完成。三、我要撤回本件刑事告訴。(庭呈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四、其餘無補充。」等語明確,核與被告於本院114年1月14日審判程序時供述情節相符,亦有告訴人賴瑾庭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114年1月14日審判筆錄各1件在卷可徵【見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71號卷,第103至105頁】。因此,揆諸上開規定,爰本案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張長樹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淑玲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慕凡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