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KLDM-113-交訴-15-20250114-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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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美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童美鳳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