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1-07

案號

KLDM-113-交訴-41-20241107-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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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淑貞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淑貞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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