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1-19
案號
KLDM-113-交訴-45-20241119-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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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明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明達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