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KLDM-113-交附民-136-20250117-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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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6號 原 告 張嘉心 被 告 許貴國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18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許貴國因本院113 年度交易字第188 號過失傷害 案件,經原告張嘉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雖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惟因原告已於本院當庭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88號卷第117頁),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