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KLDM-113-交附民-138-20250207-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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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8號 113年度交付民字第163號 原 告 兼 被 告 郭福興 林祺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21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兼被告郭福興、林祺芳(下合稱被告2人)因過失傷 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審理後,經被告2人互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2人上開刑事案件,因相互撤回過失傷害告訴,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被告2人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14號案件於民國114年2月5日之審理筆錄附卷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