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3
案號
KLDM-113-交附民-142-20241023-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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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42號 原 告 王志偉 訴訟代理人 王嘉睿律師 被 告 鄭億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2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億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王志偉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