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8

案號

KLDM-113-交附民-148-20241118-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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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48號 原 告 胡怡凡 被 告 余再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 778號),因被告於警詢時自首、偵訊時坦認犯行,且於本院113 年10月8日準備程序時告知被告、檢察官之簡易判決處刑之意旨 ,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認本件事證明確(113年度交 易字第229號),宜適用簡易程序,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 項規定,逕改依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基交簡字第318號),茲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 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慕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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