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5
案號
KLDM-113-交附民-153-20241005-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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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53號 附民原告 陳美萍 陳姿瑩 附民被告 張嘉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以113年度 基交簡字第311號案件審理(原審理案號113年度交易字第228號 ),原告因此刑事案件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