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6
案號
KLDM-113-交附民-158-20241206-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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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58號 原 告 賴俊宇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盧泊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67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 告所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16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惟因原告於審理時已併為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