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LDM-113-交附民-165-20241028-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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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65號 原 告 楊敦憲 被 告 李宗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22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宗達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 字第225號),因雙方達成和解,原告(即告訴人)楊敦憲於本院審理中業已撤回刑事告訴,該案嗣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但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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