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2

案號

KLDM-113-交附民-172-20241112-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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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72號 原 告 黃隆祥 被 告 林健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40號過失傷害之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黃隆祥對被告林健宇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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