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4

案號

KLDM-113-交附民-173-20241104-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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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73號 原 告 謝隆盛 謝徐寶珠 被 告 童靖慈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13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然原告均當庭聲請 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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