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4
案號
KLDM-113-交附民-200-20250324-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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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00號 附民原告 蔡陳秀 訴訟代理人 黃宥菁 附民被告 徐名 陳振發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8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禹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