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KLDM-113-交附民-70-20241007-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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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0號 原 告 蔡秉彣 被 告 周躍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基交簡字第230號(原113年度交易字第9 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顏偲凡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