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日期
2024-11-15
案號
KLDM-113-侵訴-21-20241115-2
字號
侵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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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智遠 選任辯護人 張宸浩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3183號、第68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乙○○部分提前於民國113年12月5日下午4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3年12月7日下午4 時宣判,惟因該日適逢假日,且共犯甲○○部分已於113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3年12月5日下午4時宣判,並無讓同案被告於不同期日宣判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眞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