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
日期
2024-12-18
案號
KLDM-113-侵訴-31-20241218-1
字號
侵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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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法扶律師 郭紋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翔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