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

日期

2024-12-18

案號

KLDM-113-侵訴-31-20241218-1

字號

侵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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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法扶律師 郭紋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翔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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