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4
案號
KLDM-113-侵附民-12-20241014-1
字號
侵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2號 附民原告 甲女即AE000-H112394 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 樓之1(世界法律事務所) 蘇厚安律師 同上 附民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20號強制猥褻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