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1
案號
KLDM-113-原交附民-10-20241121-1
字號
原交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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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李浚源 訴訟代理人 郭凌豪律師 被 告 高明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原交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末按附帶民事訴訟雖附麗 於刑事訴訟而由刑事法院審理,但未變更其私權紛爭之本質,如 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亦僅不得享有上述 特別程序之利益而已,非謂亦不得循一般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救濟 。是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 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連珮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