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KLDM-113-原交附民-13-20241217-1
字號
原交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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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陳思銘 被 告 張志雄 上列被告因犯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原交易字第15號), 嗣本院裁定改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3年度基原交簡字第3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第505 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翔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