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4-10-14

案號

KLDM-113-原訴-12-20241014-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聿凱 選任辯護人 吳恆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 第21號、第22號、第23號、第24號、第25號、第26號、第27號、 113年度偵字第4677號、113年度軍少連偵字第1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玖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 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該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同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延長羈押係以保全證據、確保刑事程序進行或刑罰之執行為目的之強制處分。刑事被告經法官訊問後,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情形,及應否依同法第108條之規定予以延長羈押,均屬事實問題,法院應按訴訟進行之程度、卷證資料及其他一切情事斟酌之。 二、本件經檢察官起訴認被告甲○○先後係犯刑法第278條第1項重 傷害罪、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02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款之3人以上攜帶兇器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同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罪等罪,於民國113年7月18日移審本院,並經受命法官指定於同日下午,在被告選任辯護人在場下,對被告進行訊問。合議庭審認本件卷內現有之證據,及參考被告與其辯護人之陳述後,認為:  ㈠被告甲○○坦承犯行,並參諸卷內證據,足認其涉犯刑法第278 條第1項重傷害罪(1罪)、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2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2罪)、第302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款之3人以上攜帶兇器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2罪),及同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罪(1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  ㈡稽之被告甲○○所涉犯之重傷害罪嫌,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重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復以被告前於112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通緝,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雖未必有事實足認其現有逃亡之意圖,但基此自堪認已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仍有逃亡之虞,從而本件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羈押原因。  ㈢再者,被告甲○○接連於112年11月16日、113年3月16日、同年 月22日聚眾從事暴力犯罪(罪名已皆如前述),短時間一再暴力干擾社會治安與他人身體健康,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傷害罪、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虞,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4款之羈押事由。  ㈣本院審酌上情,並參以被告之犯罪情狀,危害社會治安甚鉅 ,復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以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後,認為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審理、執行等程序之順利進行,而認有執行羈押之必要,爰經合議庭裁定被告甲○○應自113年7月1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原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受命法官於113年10月14日訊 問被告後,合議庭審認被告坦承犯行,參以卷內證據,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原羈押原因均仍存在;復斟酌其所涉多次暴力犯罪之情節對於社會平和秩序之危害顯著。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認對被告續行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其繼續羈押之必要亦足認定無訛,復查無被告有何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之情形,爰裁定應自113年9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