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4-10-15

案號

KLDM-113-原訴-12-20241015-2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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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聿凱 選任辯護人 吳恆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 第21號、第22號、第23號、第24號、第25號、第26號、第27號、 113年度偵字第4677號、113年度軍少連偵字第1號),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 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 ,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 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揭明在案。 二、查原裁定之如附表所示日期,誤將「民國113年10月18日」 載為「民國113年9月18日」,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附表: 判決出處 原裁定內容 更正後內容 主文欄 民國壹佰壹拾參年玖月拾捌日 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月拾捌日 理由欄第10行至第11行 113年9月18日 11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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