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日期

2024-10-07

案號

KLDM-113-原訴-14-20241007-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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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昊瑋 法扶律師 陳雅萍律師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昊瑋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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