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2-06
案號
KLDM-113-原訴-15-20250206-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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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聖威 選任辯護人 秦嘉逢律師 被 告 嚴詣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聖威、嚴詣翔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眞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