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4

案號

KLDM-113-原附民-22-20241224-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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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莊嫚綺 被 告 莊文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易字第1號洗錢防制法之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莊嫚綺對被告莊文輝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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