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4

案號

KLDM-113-原附民-42-20241114-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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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謝宜蓁 被 告 江廷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3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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