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6
案號
KLDM-113-原附民-52-20241226-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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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吳富倡 被 告 古于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44號 ),嗣本院裁定改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3年度基原金簡字第2 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第505 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翔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