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日期
2024-10-14
案號
KLDM-113-單禁沒-196-202410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國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960號、第135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6 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扣案毒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國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960號、第13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 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是甲基安非他命自係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毒偵字第960號、第13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係被告所有之第二級毒品,已據被告於偵訊時供述明確,經送鑑確認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依現今科技技術,用以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均屬違禁物無訛,應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翔富 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 鑑定報告 出處 1 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淨重0.187公克、驗餘淨重0.184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900號卷第243頁 2 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淨重0.001公克、鑑定用罄而無剩餘,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