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日期

2024-10-09

案號

KLDM-113-單禁沒-218-2024100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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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庭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 字第33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97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 年度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驗餘淨重18.49公克)併同 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5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連庭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3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9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啡包5包(驗前總淨重19.37公克,驗餘總淨重18.49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是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疑,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5號 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12月21日,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3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9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該案查扣之咖啡包5包,經鑑定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19.37公克,驗餘淨重18.49公克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9月20日刑鑑字第1110082465號鑑定書附卷可稽(111年度偵字第5897號卷第317至318頁),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5只,均為查獲之毒品,核屬違禁物無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經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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