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日期
2024-11-08
案號
KLDM-113-單禁沒-224-2024110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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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念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2號 ),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0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念樺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安非他命及其相類製品(含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之規定,甲基安非他命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是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疑,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再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於民國112年9月1日下午2時許在其新北市瑞芳區深 澳路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加熱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案件,因其另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36號刑事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出所,其該次所犯之施用毒品案件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8月21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故本件112年9月1日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乃經同署檢察官以113年9月30日113年度毒偵字第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各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 ㈡而本件112年9月2日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中所查扣如附表所示 之物,經送鑑定後,結果均檢出帶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出具之鑑驗書存卷可按(詳如附表所示),均係沾染毒品後難以完全析離之器具、包裝,整體應視為查獲之毒品,核屬違禁物無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 ㈢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均應予准許。又經鑑驗 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書 出處 0 玻璃球吸食器(檢品編號:B0000000號) 壹組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431號鑑驗書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2號卷第15頁 0 藥鏟(檢品編號:B0000000號) 壹支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同上 同上 0 殘渣袋 壹只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同上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