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日期

2024-12-16

案號

KLDM-113-單禁沒-242-2024121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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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155 號、第2521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 聲沒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家豪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 件,業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155號、第25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安非他命及其相類製品(含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8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不問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均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是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同屬違禁物無疑,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再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林家豪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 月27日下午7時50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聲請書誤載為回溯24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9月27日下午7時50分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為觀察勒戒之處分,本院嗣以113年度毒聲字第39號刑事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民國113年6月26日出所,所犯之施用毒品案件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6月26日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係被告於113年2月22日經警拘提後採尿驗得呈嗎啡、可待因及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經被告自承係於113年2月22日上午7時許在其基隆市信義區東信路之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後點菸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旋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加熱燒烤後吸食所產生之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是其本次所犯施用毒品案件乃在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犯,而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0月9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155號、第25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各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  ㈡而本件113年2月22日經警查獲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 品案件中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結果均檢出帶有毒品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出具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存卷可按(詳如附表所示),併同沾染毒品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整體應視為查獲之毒品,核屬違禁物無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  ㈢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均應予准許。又經鑑驗 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重量 鑑定結果 鑑定書 出處 1 白色或透明晶體貳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各壹只) 毛重2.8703公克,淨重2.4247公克,取樣量0.0011公克,驗餘量2.4236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4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521號卷第215頁 1 白色或透明晶體壹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 毛重0.7482公克,淨重0.4850公克,取樣量0.0028公克,驗餘量0.4822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4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521號卷第215頁 1 米黃色粉末壹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 毛重1.2373公克,淨重1.0174公克,取樣量0.0018公克,驗餘量1.0156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4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521號卷第1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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