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日期

2024-12-05

案號

KLDM-113-單禁沒-246-2024120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昌德 (現於法務部○○○○○○○○○○○○○○新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2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0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應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昌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1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是海洛因屬違禁物無疑,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 字第241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4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評定成效合格,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於113年5月23日經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6月5日,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扣案如附表「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經分別送請鑑定,結果如附表「檢驗結果」欄所示,有如附表「毒品鑑定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附卷可稽,是如附表「應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均為查獲之毒品,俱屬違禁物無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經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檢驗結果 應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毒品鑑定報告 1 米白色粉末1包 檢出海洛因成分,淨重0.178公克,驗餘淨重0.176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76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9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2年度毒偵字第651號卷第203頁) 2 粉末1包 檢出海洛因成分,淨重2.05公克,驗餘淨重2.02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2.02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1月6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2640號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1378號卷第215頁)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