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日期
2024-11-30
案號
KLDM-113-單禁沒-249-202411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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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建甫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銷燬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212 號,113年度偵字第7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肆肆公克)及其 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紀建甫(已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79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244公克),屬違禁物,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7月19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於113年6月12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向不詳之人取得 海洛因1包後持有之。嗣於113年6月12日下午4時20分許,被發現倒臥在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住處死亡,為警到場處理後,當場扣得前開海洛因1包及注射針筒1支等物,因認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嗣因被告死亡,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79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又經警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含袋毛重0.57公克,淨重0.249 公克,取用0.005公克鑑驗,驗餘淨重0.244公克),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一情,有該公司於113年7月19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光派出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見113年度偵字第7939號卷第11頁、第21-29頁、第37-49頁)在卷可佐,除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再包裝袋部分,因該包裝袋已附著前述第一級毒品,衡情二 者間已無從析離,或析離所需費用與該等物品之客觀價值顯不相當,自應整體視之為海洛因,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