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LDM-113-單禁沒-251-2024120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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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深淵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參柒式公克)沒 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深淵於民國110年2月22日23時許,在 桃園市蘆竹區海山路2與與海寧巷口,查獲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並扣得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372公克),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偵查終結,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13號等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 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10月9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13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有該院110年3月10日出具之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足認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