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LDM-113-單禁沒-252-2024120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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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宇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宇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2月7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以甲醇沖洗,均檢出含有或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其附表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甚明,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 (一)被告前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本院以112年度毒聲 字第20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其於113年1月5日入所執行, 至113年2月7日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於113年2月15日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113年度毒偵緝字卷第97頁;本院卷第7頁至第9頁)在卷可憑。 (二)被告於該案件中為警查扣之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經鑑 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如附表所示毒品證物檢驗報告附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之玻璃球3個,雖僅抽檢其一,然佐以實務上吸食甲基安非他命者使用玻璃球作為工具之慣行,且觀諸扣案照片,認均有燒烤使用痕跡(見112年度毒偵字第746號卷第159頁),況附表編號3之毒品殘渣來源係自附表編號2玻璃球內刮出(見112年度毒偵字第746號卷第3頁至第5頁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及第111頁扣案物品清單),審酌附表編號3及編號2既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應足認玻璃球3個均曾盛裝甲基安非他命,認無過度耗費檢驗量能全部檢驗必要。從而,認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吸食器、玻璃球及殘渣袋上所殘留之毒品殘渣均已難以析離,且均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毒品,核均屬違禁物,自應依前述規定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說明,本案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備註 一 吸食器1組 以甲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2年度毒偵字第746號卷第121頁) 二 玻璃球3個 取1個檢驗,以甲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2年度毒偵字第746號卷第121頁) 三 殘渣袋1個 以甲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2年度毒偵字第746號卷第12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