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日期
2025-02-06
案號
KLDM-113-單禁沒-257-202502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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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紀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6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78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參陸公克, 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紀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8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被告於民國113年6月25日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704號判決不受理確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36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持有,是甲基安非他命自係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其於113年6月25日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704號判決不受理確定等情,有該判決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該案扣案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336公克),經送鑑確認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參(毒偵卷第263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至上開毒品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