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08

案號

KLDM-113-單聲沒-59-20241108-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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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金城 陳德元 劉榮輝 張鴻勝 童有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626號),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四色牌拾貳副及賭資新臺幣參仟貳佰壹拾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德元、劉榮輝、張鴻勝、童有得因賭 博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62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被告鄭金城則經同署檢察官以同案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8135號駁回再議確定,嗣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四色牌12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3,210元,分係被告5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 、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德元、劉榮輝、張鴻勝、童有得因賭博案件, 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62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被告鄭金城則經檢察官以同案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8135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各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四色牌12副及賭資3,210元,分係被告5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已據被告5人於警詢、偵訊中所認,且有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卷可佐。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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