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08

案號

KLDM-113-單聲沒-60-20241108-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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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玉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56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衣服參件、耳環參對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藍玉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基 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56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93號駁回再議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衣服3件、耳環3對,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56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93號駁回再議確定,有各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扣案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衣服3件、耳環3對,經鑑定結果均為仿冒品,有鑑定證明書、鑑定意見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陳報狀、授權委任狀、扣押物品照片附卷可稽(偵卷第23-33、101-105、111-113頁),均核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上開說明,上開扣案物均屬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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