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2-12

案號

KLDM-113-國審交訴-1-20241212-1

字號

國審交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何佳慶 選任辯護人 劉佳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理 由 一、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審判長告知被告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者,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聲請,於聽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何佳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就其被訴酒駕致死犯 行為認罪陳述,且不爭執被訴之全部犯罪事實及罪名,並由辯護人為被告具狀聲請不行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告訴代理人亦稱:被害人家屬不希望本案行國民法官程序等語,檢察官則表示:尊重被害人家屬之意見等語。準此,本院經聽取告訴代理人、被害人家屬、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審酌公共利益、被害人家屬之權益,以及權衡訴訟制度追求之價值等項後,認行國民參與審判之必要性及公益程度已顯然降低,本案以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是聲請人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