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日期
2024-12-19
案號
KLDM-113-國審聲-12-20241219-1
字號
國審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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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謝麗嬌 (年籍資料詳卷) 代 理 人 林峻義律師 廖宏文律師 被 告 林家宏 選任辯護人 陳奕仲律師(法扶律師) 簡銘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殺人案件(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謝麗嬌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家宏被訴殺人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 5條之38第1項第2款所列得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謝麗嬌為本案被害人之母親,為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因故意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之罪,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 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第2項各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殺人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 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審理中,核屬上開規定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而聲請人為已死亡被害人之母(直系血親),為上開規定所列得聲請訴訟參與之人,此有戶籍謄本(除戶部分)1紙在卷可稽。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訴訟參與,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事項後,認為准許其訴訟參與應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