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0-07
案號
KLDM-113-基交簡-228-20241007-1
字號
基交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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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交簡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孝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調偵字第1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孝溥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理由增列「若非被告陳孝溥之駕駛 過失,當不致發生本件車禍,告訴人黃寶珠係車輛撞擊後,始受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傷勢,則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傷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孝溥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㈡被告肇事後,於犯罪未被有偵查犯罪職務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於警員據報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表明係肇事者,願接受裁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足參(見偵卷第33頁),符合自首之要件,為鼓勵其勇於面對刑事責任,並考量其節省司法資源,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車輛未遵守交通規則,因之造成本件車禍事故,導致告訴人受有身體傷害,所為甚屬不該,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之態度,事故後已負擔支付告訴人醫藥費新臺幣48萬元(見偵卷第84頁偵訊筆錄),顯現被告有彌補因其犯罪所生損害之誠意,惟因雙方就賠償金額差距過大致無法達成和解,兼衡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9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暨告訴人之傷勢程度、已另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偵字第131號 被 告 陳孝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孝溥於民國112年6月12日19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基隆市中山區中山一路快車道左轉往港西街方向行駛,行經基隆市中山區中山一路、港西街街口時,本應注意在設有禁止左轉標誌路口不得左轉,且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又依當時天候陰、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濕潤然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適黃寶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沿基隆市中山區中山一路外車道往中山二路方向直行,亦行經上開路口,2車遂發生碰撞,致黃寶珠人車倒地,因此受有右側股骨頸及右側股骨幹骨折、右膝髕骨開放性骨折、左腕遠端橈、尺骨開放性骨折、右手第五掌骨近端骨折、左胸挫傷併左側第四至第七肋骨骨折、右肺挫傷併血胸及左眼窩處挫傷等傷勢。 二、案經黃寶珠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孝溥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黃寶珠於警詢及偵訊時指訴之內容大致相同,並有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基隆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112年7月22日北市衛醫第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各1份、基隆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現場照片15張、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暨截圖6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可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 告於本案車禍後,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查知其為肇事者前,主動向到場處理交通事故之警員坦承為肇事者而自首接受裁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份附卷可稽,是應認本件被告合於刑法第62條之自首要件,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周靖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俊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