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2-13

案號

KLDM-113-基交簡-341-20241213-2

字號

基交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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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基交簡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彥寬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所為 刑事判決之正本與原本不符,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之判決法官「李品慧」,應更正為「李辛茹」。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112年6月21日公布增訂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原本之判決法官為「李辛茹」,判決正本之判決法 官記載為「李品慧」,判決正本顯然誤植,而與原本不符;然此誤載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新增訂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之規定,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又「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裁判於 合法上訴或抗告中,或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同條第3項亦有明文,因本案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本件合法上訴,正檢卷待送上訴中,依該條項但書規定,本裁定不得抗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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